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府办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OO六年九月二日
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
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出租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监察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等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要以国家、省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规范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治理目标:一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四是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接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市区经营权有偿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一是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取消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不得收取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重新核实后,于2006年9月底向社会公布。凡公布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禁止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违反规定乱收费。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二是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收取检验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三是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费等费用。四是建立运价与营运成本挂钩的运价调节机制。对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要按照政府、企业、乘客和出租汽车司机共同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予以消化,实现出租汽车增收减负效果。要及时足额地将中央财政下拨的临时性补贴发放到出租汽车司机手中,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价格、财政、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
(三)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经营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依法理顺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全省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加,不仅“黑车”有蔓延的趋势,而且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工作难度加大,这次市区开展的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健全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车站、景点、饭店、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停靠站等服务设施,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改善出租汽车的乘车条件和司机的保障条件。市公安局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以维护乘客权益、适应乘客需求为目标,着重抓好出租汽车的服务规范,重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车容差等行为,逐步完善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使出租汽车的文明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为加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区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分解任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需要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在市区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分设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组:
(一)规范行业经营、管理专项整治组。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信访局、法制办、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规范行业经营、管理专项整治组。其主要任务: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纠正非法转让行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方案和机制;规范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行为、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合同监管;规范出租汽车的服务,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进一步强化乘客的投诉和举报工作机制;积极推行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
(二)清理行业收费专项整治组。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建设局、监察局(纠风办)、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清理行业收费专项整治组。其主要任务: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重复检验和检测费用;清理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的附加费用;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重新核实需保留收费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建立油价与运价联动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三)改善行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建设局、城管局、监察局(纠风办)、交通局、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改善行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组。其主要任务: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市区主干道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集中开展打击“黑车”整治行动,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团伙、欺行霸市和暴力抗法行为;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6年8月):市区设立的出租汽车行业三个专项整治组(规范行业经营、管理专项整治组,清理行业收费专项整治组,改善行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任务特点,制定分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成对市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治理整顿阶段(9月):按照市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纠正针对出租汽车的违规收费行为,加大“打黑”专项整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8月底前三个专项整治组将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底):对市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上报我市市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迎接省有关部门对我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部署,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切实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的完成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市区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措施,协调部门工作,探索和建立形成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信访局要设立独立的投诉举报电话、规范行业管理和专项治理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听取各界建议、意见。
(三)加强督查,认真组织验收。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市领导小组将对市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验收工作。对在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扬州市市区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人员名单
为确保我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桑光裕副市长
副组长:朱正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
徐祥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徐惟涛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根源市城管局副局长
晋向明市纠风办副主任
郁士友市交通局副局长
朱林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大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沈洪林市物价局副局长
于万祥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留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少祥市客运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徐惟涛(兼),办公室副主任:郭少祥。办公室联系人:阮家明、缪敏,电话:7329519、511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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