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6〕156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市区出租汽车下一轮有偿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由市建设局牵头制订的《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

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扬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机制创新,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求,依照特许经营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出租车行业实际,现提出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根据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情况,近期内继续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

2、继续提倡经营模式的调整创新,提倡和鼓励公车公营经营模式,保留个体、合作经营模式,逐步取消挂靠经营。

3、以推行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实现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为方向,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等市场化方式做大、做强,逐步取消规模50辆以下的营业车企业,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达到减少当前经营企业“小而散”的目的。

二、管理办法

扬州市政府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以及苏政办函[2002]52号江苏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定继续对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实施有偿使用管理。本次《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意见》适用2006年度开始陆续到期的下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

1、经营者获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满,政府依法收回经营权,原经营者可提前自愿申请进入下一轮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2、经营期满后未提出申请的丧失经营权。其经营权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3、前一轮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未能按计划缴纳结清的经营者,不得申请下一轮经营权继续使用。

4、客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自愿进入下一轮的申请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取有偿使用费,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特许经营协议,实行履约担保制,核(续)发经营许可证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客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

5、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特许经营权可按规定程序转让。

使用期限未满的个体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符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不得转让。

6、经营者有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行业稳定等行为的,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三、使用年限、缴费标准、缴费方式。

1、使用期限。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最高为8年(2006年度起算至以后年段)。申请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3年或5年经营期限。

2、收费标准。依江苏省政府批复扬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8年期为55000元/每证的规定,我市根据当前行业实际状况作适当降减,下一轮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在2001年53240元/每证的基础上降减为50000元/每证。根据申请的有偿使用年限,计算交纳有偿使用费。

3、交费方式。申请3年期的,有偿使用费一次性交清。

申请8年期或5年期的,申请人可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并给予相应的优惠;不能一次性缴清的,也可分三年缴清,每季度交纳一次。分期缴纳的计算公式为:

N(3,5,8)年期有偿金额度=50000÷8×N(元/每证)

N(5,8)年期有偿金每季度交纳额度=50000÷8×N÷3÷4(元/每证/季度)

注:N:指申请经营权继续有偿使用年限数。

四、优惠措施

1、申请8年期的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给予8%的减收优惠,为每证4000元。

2、申请5年期的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给予6%的减收优惠,为每证1875元。

3、确认实行公车公营经营方式的企业。有偿使用费给予5%的减收优惠,8年期为每证2500元。5年期为每证1562.5元。

4、选用高档车型,更新高档豪华车型(购车价15万元以上)的经营期结束给予返还已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一年额度的奖励(每车)。

5、采取联营、合并、合营等形式整合规模达50辆以上营业车的企业,验收合格(指企业现有规模通过联营、合并、合营等形式重新工商注册达50辆以上规模的新公司)后,给予有偿使用费5%的减收优惠(8年期减收2500元/每证,5年期的减收1562.5元/每证)。

6、有偿使用期限确认后,有偿使用费从确认之日起一周内按上述有关规定交纳。

五、管理要求

1、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为社会提供和维持运营车辆车况良好、车厢内部整洁卫生、服务设施完好、文明礼貌的服务。

2、继续提倡使用排量达标中高挡次车型投入客运市场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桑塔纳、富康、捷达等系列及荣威、红旗、别克等类的三厢车型。出租汽车公司必须统一车身漆色和专用标识,本次专用漆色可选用大红(参考色国际黄、宝蓝色)。

3、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市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管理,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全额上交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行业管理,改善出租汽车经营条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确保专款专用。

4、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依法强化对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特许经营管理要求强化对经营企业的资质管理。依法严格执行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条件,做好本地区正式户籍从业人员优先就业的工作。组织好各种形式的行业文明经营活动,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为社会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