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市双拥办公室《关于驻扬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6〕99号

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市双拥办公室《关于驻扬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驻扬团以上部队:

现将市房产管理局、市双拥办公室《关于驻扬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驻扬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

作为周转房的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市双拥办公室2006年9月)

为了进一步支持部队建设,促进军人安心服役,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驻扬部队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的途径解决周转房缺乏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对象

部队所需周转房都是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并适时调剂实现的,必须从严掌握。凡配偶被师以上机关批准随军、户口已落户市区(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市经济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的现役士官、团以下军官及文职编内(以工资发放表为准)人员,均可由所在师、团部队后勤机关统一造册,以部队名义申请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的途径落实周转房。配偶虽批准随军,但户口未迁入市区的现役军(士)官及文职编内人员不列入。

二、部队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条件

部队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申请对象的条件是:军人居住配偶私房、租住配偶直管公房或部队自管公寓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的;或者配偶随军后居住部队过渡房的。其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士官及连排职:65平方米;营职:85平方米;团职:95平方米。

三、完善限价商品房为部队周转房的相应手续

限价商品房调剂为部队周转房,由部队向入住者个人收取相应定金,每年定金的利息抵冲周转房的租金;办理部队集体房产证和土地证,所有权属部队,使用权属入住者,今后不可变更房产证、土地证的集体性质。入住周转房的现役军(士)官及文职编内人员,须在6个月内退出所住部队过渡房。周转房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和上市买卖。军人转业或退休时,原用定金所购周转房交还所属部队,房屋定金由新入住者返还。

四、申请报批程序

1、驻扬各团以上部队向市双拥办报送《驻扬部队现役军人购买限价商品房花名册》,附配偶身份证和随军批准手续复印件,后勤机关出具军人部队住房情况证明及配偶属地房管部门住房情况证明,市双拥办实地初审后,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2、驻扬部队对现役军人所需限价商品房,应先在自建限价商品房和异地安置退役军人退出的限价商品房中进行调剂。进行新的限价商品房申请时,应对原批准购买的限价商品房的流向作出说明,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

3、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意见,由申请对象所在部队作申请人,填写《驻扬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审核表》(简称《审核表》)。经房产管理局核准盖章后,在通知部队的同时,部队凭核准后的《审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集体购房手续,并送市双拥办备案。

五、部队周转房的房源供应与管理

驻扬部队需对各自的周转房加强管理。市房产管理局配合驻扬部队对周转房总量进行调控,并根据需要与可能,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定期地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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