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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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4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镇江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我市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以上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辖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节能分析篇章编制
第四条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单位,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原则上由同一研究机构编制或由同资质等级的专业节能研究机构编制。
第六条节能分析篇章按《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包括:(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二)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四)项目的能耗指标情况;(五)产品单位能耗与行业先进水平比较分析以及对当地主要能耗指标的影响;(六)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第三章节能分析篇章评估
第七条项目节能分析评估工作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的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并由该机构出具项目节能分析评估报告。
第八条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和评估机构应完全独立,不得为同一所机构或两者之间存在隶属或挂靠关系的机构。
第九条节能分析评估意见内容包括: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对节能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分析篇章)编制完成后,经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委托市级及以上的节能监测咨询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自受理之日起算,节能监测咨询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节能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节能分析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资质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和降低资质,直至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四章节能分析篇章审核
第十二条各级经贸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辖市(区)经贸管理部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分析篇章的申报、备案、核准、批复等事项的办理。辖市(区)经贸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节能分析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合理用能评估的项目,各级经贸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申报、备案、核准、批复等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经节能分析篇章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用能方案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节能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变更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按新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经贸委组织对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的项目,责令有关建设主体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由市经贸委按照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组织项目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参与节能分析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二○○七年七月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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