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迎接省二类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6〕43号

关于迎接省二类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龙港区、连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省教育厅、省语委将从2007年6月起对我市进行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我市部分政府机关、新闻媒体、学校和窗口服务行业将代表我市接受省评估组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6月起,正式启动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定点检查

党政机关:中共葫芦岛市委宣传部、葫芦岛市教育局、葫芦岛市广播电视局。

新闻媒体:葫芦岛电视台、葫芦岛人民广播电台、葫芦岛日报社。

(二)随机检查

除定点检查外,市直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龙港区、连山区政府以及所属中小学属于随机检查的范围,“随机检查”的单位必须按“定点检查”的标准严格要求,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并接受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以优良的成绩迎接省教育厅、省语委的评估检查。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是《辽宁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即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综合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普通话及社会用字管理三大项。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检自查,查缺补漏。自2006年6月15日起至8月30日。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将于2006年12月初对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阶段:充实完善,优化提高。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2月28日。依照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充实完善,优化提高。

第三阶段:申报迎检,全面检查。自2007年3月1日起至3月20日。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受检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在2007年2月28日之前将自检自评报告上缴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评估组的检查验收。

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07年5月1日前完成各种文件的准备工作,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提出受检申请。

(二)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为切实加大评估工作领导力度,市政府决定成立葫芦岛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联系电话:3112442。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葫芦岛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王景兰副市长

副组长:年冠金市政府副秘书长

冬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尚书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高文良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畏市工商局副局长

谭玉敏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夏滨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远市建委副主任

魏春宁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喜国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袭锦宁市旅游局副局长

杜雅莉市日报社副总编

刘玉经市邮政局副局长

赵国政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德兴连山区副区长

杨永林龙港区副区长

李翠英南票区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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