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68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时值仲夏,正是城市绿地管护的关键时期。针对目前在城市绿化管理中一些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地缺乏及时修剪、浇灌,病虫害较为严重,存在裸露地面和种植“小菜园”及杂草丛生等问题,为确保城市整体绿化环境和景观效果,打造城市形象和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对城市绿化管理中存在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1、对城市绿地进行全面、及时修剪,及时浇灌。

2、预防和有效治理病虫害。

3、最大限度的消除城市裸露地面。

4、对城区内各部位杂草进行清除。

5、清除城市绿地中枯死树木。

6、加强绿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清除居民区种植的“小菜园”,对擅自砍伐树木和毁坏绿化设施行为依法依规严管重罚。

二、明确责任

1、市、区城建部门要加强直管绿地的管理,并指导、监管全市、区绿化管理工作。

2、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04〕30号)界定的管理范围,连山区、龙港区要加强已接管城市绿地的管理。对“民心工程”中的绿化工程按属地分别由连山区、龙港区接收管理。

3、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绿化由各物业公司管理,市物业办负责检查督办。

4、驻葫各大中型企业的住宅小区及厂区、驻葫部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管理由本单位负责;沿街各单位和商业网点的门前绿化由各单位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加强管理。

5、各县(市)要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区域内绿化管理,确保绿化景观效果。

三、管护标准

1、树木:生长健壮,冠型完整美观,修剪及时规范,无病虫害,无枯死树,无枯枝败叶和杂草、杂物。

2、绿篱:生长旺盛,无明显缺株断条,修剪新萌枝不超过10厘米,修剪表面平整,线条流畅。

3、草坪:生长茂盛,颜色纯正统一,无枯旱现象,修剪及时,高度不超过10厘米。

4、花卉:枝繁叶茂,无倒伏和残枝败叶;盆花摆放整齐,无破损,无旱萎现象。

四、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葫芦岛,改善人居环境,打造城市形象和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巩固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和“民心工程”成果。

2、要层层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并不断探索城市绿化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当前集中统一整治延伸至实施长效管理,使整治效果得到巩固和保持。

3、此项工作要于8月10日前完成。8月10日至15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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