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发(2006)86号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
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
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落实第六次全国环
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环境优化经济
增长,实现经济发展高增长、资源消耗低增长、环境污染负增长,
构建科学发展新模式,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十五”以来,我市认
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城
市经济布局,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力度,开展创建国家环
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
环境质量逐步改善。2006年初我市被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
市。巩固创模成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建
设生态城市,标志着天津跨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
(二)环境形势不容乐观。我市环境保护虽然取得明显成效,
但环境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载力有限,历史遗留的
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形势依然
严峻,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
设滞后,环境监测、环保执法能力建设不足,环境监管体制机制
还有待健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天津发展新阶段的战略选择。从
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到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环境保护的重大历史
性飞跃。加强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
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必然要求,是探索
新时期区域发展模式的迫切需要。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既是节
约发展、清洁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长
远大计,更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
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
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历史性选择。
二、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保护
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
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总量
增长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
系,推动经济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构建以环境优化
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
格局。
(五)总体目标。2008年底,全面达到“十一五”国家环境
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到2010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
明显好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率先建成生态城区。“十
一五”末,环境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二级天数占全年监测天数的
85%以上,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集中式饮
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6%,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
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90%,城市生活垃
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分别
比2005年下降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到2015年,城
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把天津建设成为生态城
市。
三、构建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六)严格环境准入。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对不同区
域实行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工业项目要
向工业园区内集中。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区域环
评,凡国家要求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
予批准。对于有重大环境影响而又不能落实有效防治措施的规划,
必须进行调整,形成公众参与、部门负责、环保审查、政府审批
的规划环评机制。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于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依法查处。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和各类保护区破坏严重或者尚
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
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环保法律法规
及产业政策,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形成项目审批、
“三同时”管理与日常环境监管的联动机制。
(七)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并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计划,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严
格控制和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能
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进一
步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区域环境工程建设,
坚持新建项目“以新带老”,全面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以
不低于2%的削减进度,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
减目标如期实现。
(八)全面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完善以水资源梯级利用、分
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相结合的高效水资源系统。建立以热电联产和
能源梯级利用为特点的高效能源系统。健全以固体废物综合处理
为代表的资源高效利用系统。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污染单位强
制清洁生产审核。实行环境标识、能效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
色采购制度,控制过度包装,提倡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促进再
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建立固体废物交换机制,
率先将滨海新区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四、切实解决优化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九)巩固创模成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6
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
标的通知》(津政发〔2006〕61号),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水环
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绿化覆盖率等重点难点指标,深入
实施蓝天、碧水、生态、安静等六大工程。各区县、各部门严格
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009年如期通过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市政府每年公布各责任单位年度指
标完成情况。
(十)加强水环境保护。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
污口,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和任何污染水
体的活动,保障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证城市生态用水,完
善城市管网雨污分流系统,确保建成区无劣五类水体。完善相应
的管网配套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排放标准。排污
单位排向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排向无环境容量水环境功能
区的,要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排向尚有环境容量的
水环境功能区的,要达到相应的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无合理排放去向的,禁止排放。合理控制农业
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加强流域禽畜
养殖污染控制。
(十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推进燃煤电厂和10吨以上
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十一五”期间,完成大港、军粮城、
杨柳青、大唐盘山、国华盘山电厂等49项燃煤电厂和448项10吨
以上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确保完成二氧化硫的总
量削减任务。新建电厂在实施烟气脱硫同时,必须同步采用低氮
燃烧技术或实施烟气脱硝。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确保市政施工、
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散体物料运输、堆场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扬尘污染。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凡是不达标的机动车不允许在我
市生产、销售和上牌。控制有机废气和恶臭污染,禁止生产、储
存、销售氯氟烃、哈龙产品及含氯氟烃类制冷剂的产品。
(十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成立生态城市
建设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
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大力开展生态区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
乡镇等创建活动。到2010年,已列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
区县要全部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全市1/4乡镇要建成环境优美乡
镇。严防城市污染企业、污染项目向农村转移。实施农村小康环
保行动计划,重点抓好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调查与综合
治理、治理水土流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创建文明生态村、加
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六大工程,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
活质量。“十一五”期间建成蓟北山区森林生态功能区和南北两
个湿地生态功能区。
五、创新环境管理保障机制
(十三)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城市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与环境保护的
法规标准。完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财政补助、设备折旧
等鼓励约束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颁布实施满足环境质量、
环境目标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技术规范。按照略高于治
理成本的水平测算并提出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意见,报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对不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
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生
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采取综合措施,形成环保执
法的合力。对责令停业或关闭的排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
信息沟通,形成执法联动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
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排污申报登
记制度,严肃查处谎报瞒报的排污单位。定期公布环保违法单位
名单,通报典型环境违法行为。
(十五)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
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的经费支出,
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完善环保投入的稳
定增长机制,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基本建设投资进一步向环境保护倾斜。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
会资金,推行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
原则,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环境保
护投入占全市GDP比重提高到3%以上。
(十六)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以滨海新区为重点,加强对水
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
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用水安全等研究,对污水深度处理、
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
关,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技术,积极开展生态气象的监测
和生态评估工作,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强环保科
技公共服务平台、环保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增强科技成果转
化率。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环保服务业等环保产业。扩大
国际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做好国际履约工作。积极引进国外资
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环保科技创新水平。加强创
新型环保科技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人
才。
(十七)全面推进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
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各级政府的人事、财政部
门要保障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机构的人员配备、装备和
经费,2008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要求。设立专职的
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专职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建设污染
源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完善空气和水环境
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滨海新区率先建成现代化的
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预警体系。
(十八)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社
会公众参与机制。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强环保
法制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继续深化“绿色
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广
泛开展以创建生态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
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与自然和谐规律的认识,增强
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利用意识、生态保护和建设意识。
要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
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管
理人员的环境教育培训,增强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行
政、守法经营意识。新闻媒体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
内容和任务,设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专题栏目,强化环境新闻舆
论监督,加强环境伦理道德和环境警示教育,弘扬环境文化,倡
导生态文明。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知情权,
实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
等制度,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完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公示
制度,依法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完善环境保护领导体制。要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
要的战略位置,各级政府、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
作为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
任制和环保政绩考核,把环保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阶段
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责任制。市政府每年
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督察,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区
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二十)建立环境保护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实施环保奖
惩制度。对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
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
产业政策,违反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
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
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
处理不当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
发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渎职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
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二十一)加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原则,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
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保部门要会同海洋、气
象、农业、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健全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规范
环境信息发布。经济综合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
的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本决定的措
施,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
并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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