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87-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补充《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0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补充为:“交通局应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标准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

特此通知

198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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