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协助查封房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规范协助查封房产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窗口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协助查封房产工作,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操作,现对该项工作相关事项作以下具体通知:

一、受理协助查封房产前的审核流程

1、市房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凭下列要件,统一对外接待查封机关工作人员:

(1)查封机关工作人员出示的《执行公务证》;

(2)司法查封机关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或其他查封机关作出的查封法律文书。

2、档案馆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查封法律文书上的要求协助查封房产信息,填写《协助查封房产核查意见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表》),并即时以传真形式传递给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产权管理中心)。

3、产权管理中心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后,在一式三联的《核查意见表》上填写核查意见:

(1)原有查封情况;

(2)权属登记情况:

①登记受理情况;②转移变更登记情况;③发证记录;④验(换)证情况;⑤抵押登记情况;⑥注销登记情况;

(3)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情况;

(4)对属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滨江)、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登记发证范围的房产予以注明。

4、产权管理中心填写《核查意见表》后,应即时将该房产先予冻结。

如产权管理中心对上述需检查的内容均无相关记录,将该《核查意见表》送局市场处,局市场处对商品房预售证发放情况填写核查意见,并由产权管理中心在一个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反馈档案馆。

一式三联的《核查意见表》一联由产权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处留存,一联由产权管理中心信息管理处留存,一联当日送档案馆留存。

5、档案馆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签收回执,受理查封:

(1)产权管理中心反馈的《核查意见表》传真件;

(2)原有查封情况;

(3)不属于本通知第四条所列情形;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协助查封,并即时告知产权管理中心解除冻结。

二、受理协助查封房产后的管理分工

档案馆受理查封后,于当日填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解)封房产工作联系单》,并当日分发各有关业务部门。同时,封存被查封房产的档案。

各业务部门收到联系单后,按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局市场处主要负责对涉及商品房预售证审批发放、商品房有证超建审批的查封房产实施管理。

2、产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查封房产中涉及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实施管理。

3、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查封房产中的房改房、换购房实施管理。

4、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查封房产拆除前的证据保全和涉及货币安置的房产实施管理。

5、其他部门根据联系单,对查封房产涉及的事项实施管理。

三、查封房产的文书规范

查封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按被查封房产的不同类型,需包含以下内容:

1、被查封房产已核发产权证的,注明所有权人、座落、产权证号、地号。

2、被查封房产属预售商品房的,注明预售人、预售房坐落、预售许可证号。

3、被查封房产属预购商品房的,注明预购人、预购房坐落、商品房购房合同号。

4、被查封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注明抵押情况。

同时,《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需注明查封起讫日期,并以受理协助查封的次日为查封起始日期。

四、被查封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协助查封:

1、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等不具备确认房屋产权条件的房产;

2、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证的预售增量房产;

3、已有查封机关先行查封且在查封期内,另一查封机关要求重复查封的房产;

4、查封机关未按协助查封房产要件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内容与我局产权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房产;

5、不具备查封权限的机关、单位要求协助查封的房产;

6、以邮寄方式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的房产(包括超期的续封)。

五、查封房产后,查封机关到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自行解封。对于以邮寄方式送达查封文书和超期续封的,由档案馆负责将查封文书以邮寄方式退回,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符合协助查封受理要求。对于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续封、解封文书由档案馆核对原查封文书无误后予以受理。

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滨江)、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房产,由其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查封机关办理房产查封工作。其受理查封后应即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档案馆,并于次日以书面联系单形式告知档案馆,档案馆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七、杭房局[1998]515号《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协助司法机关查封房产收件暂行规定》、杭房局[1998]516号《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协助司法机关承办房产查封工作的暂行规定》、杭房局[2001]60号《关于房产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协助查封房产的各有关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查封工作。

附件:《协助查封房产核查意见表》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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