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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代理经营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代理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当前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较快,市场经营兴旺,多数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能够按有关市场规范要求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从而保持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整体经营行为的健康、有序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尤其是少数中介机构存在将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推向市场进行代理居间服务,或中介代理居间合同未按有关规定签订,存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现状,现特重申规定,全市各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中不得受理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房产代理居间业务,不得将不具备上市交易、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进行公开挂牌或通过新闻媒体刊登广告、承接业务。各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居间性质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律、法规的精神,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发文之日起,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各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必须立即认真自查纠正,我局根据当前整顿房地产市场的有关精神,将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近期对上述中介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接受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对不按规定违规开展房地产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将进行重点检查,对严重违规的中介经营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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