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政策措施的通告
关于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政策措施的通告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有关政策措施的通告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档次,提升城市品位,满足广大群众需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府办简复第14161号)文精神,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经营者加快客运出租汽车更新速度和提高车辆档次。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告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目前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合法营运的富康、捷达、桑塔纳等发动机排量不到2.0L(含1.8T)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政策适用条件
(一)、更新后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发动机排量2.0L(含1.8T)及以上,且车价在20万元(以通告发布之日的市场价为准)及以上;
(二)、经营者在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车辆更新审批手续,10月20日前办妥新车营运手续并投入营运。
三、政策措施
凡符合上述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的:
(一)、在1998年12月31日前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5年。
(二)、在1999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6年。
(三)、在2000年1月1日后投入营运的出租汽车更新后,将给予延长经营权使用期7年。
(四)、更新前的客运出租汽车其投入营运日期的核定,以该车行驶证登记月的次月起计算。
(五)、对因更新而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如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经市车辆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允许其转为自备车,或进入二手交易市场交易。
四、申办程序
(一)、领取并如实填写《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延长经营权使用期申请表》。
(二)、在办理车辆更新申请手续时,将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延长经营权使用期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三)、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其《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上标明延长的经营权使用期。
(四)、车辆更新的原办理程序不变。
五、须提供的材料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待更新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个体出租车经营业户还须提供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通告发布之2003年7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
(二)、受理地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交通大楼2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85463245、85463242)。
杭州市交通局
2003年6月2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