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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