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