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 “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07〕126号
颁布日期:2007-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安政办〔2007〕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实际用于经营(以下简称“住改营”)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由于历史上国家大力扶持民营三产服务业,很多临街住宅房屋破门开店,形成了事实的“住改营”,给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房屋管理、房屋拆迁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针对此类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控制、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分类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住改营”房屋的处理。

(一)适用对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

(二)审核程序:

1申请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资料:(1)城市房屋“住改营”认定申请表;(2)居委会(村委)、街道、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意见;(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5)1990年4月1日前至今的完税证明;(6)其它相关资料。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房屋“住改营”面积,补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城市房屋《“住改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审核意见。

4凭城市房屋《“住改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到市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三)城市房屋变更用途的认定原则

1坚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从严控制的原则。

2具备外部客观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3房屋所有人必须依法经营、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今的“住改营”房屋的处理。

(一)适用对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

(二)认定意见:对此类房屋不予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在城市房屋拆迁时予以适当考虑。

(三)处理意见:对此类“住改营”的房屋进行拆迁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住宅用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其进行安置的,仍应当按照其产权性质——住宅的安置政策执行。

(四)补助条件和标准:

1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

2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3有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实际经营两年以上。

具备上述全部条件的房屋,在其住房补偿基础上按照临街营业间建筑面积增加补偿:

一类区500元/m2,二类区400元/m2,三类区300元/m2。

四、本意见实施后的“住改营”房屋的处理。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实施后将住宅改为营业房使用的房屋。

(二)处理意见:实施拆迁时一律按原产权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予以补偿安置,不再另行增加补偿。

五、市规划、国土、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对新增擅自破门开店、改变房屋用途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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