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政〔2008〕2号 |
|---|---|
| 颁布日期:2008-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政〔2008〕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城中村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坚持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市属各区要对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各县(市)要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对象要具有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要符合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要符合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货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分散建设、多种渠道”的筹集原则,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需求情况,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廉租住房配建的具体比例每年年初确定,并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鼓励大中型企业将腾退和空置住房用于安置本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形成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取得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收入,财政部门要设立宗地台账,科学核算宗地出让净收益,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县(市)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要充分利用银行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筹措资金;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发改、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做好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对财政困难地区,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每年第二季度,市财政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强化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证》。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定期进行审核。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的第二个月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在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的第二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的廉租住房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向他人转租。否则,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证》,收回其转租的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应由承租家庭自负。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辖区办事处审核,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便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社区、媒体、网站公示后确认。对符合申请标准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中享受低保待遇的孤、老、病、残无房户家庭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进行回购,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结合市、县(市)“十一五”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左右,确保足量的经济适用住房适时投放市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核合格书;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参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2004〕57号)文件执行。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售房款在支付集资建房单位的实际成本后,剩余部分上缴本级财政用于补充住房保障资金,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变相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政策、以区为主、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导村民参与,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扎实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以县(市、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进行改建。
城中村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要达到以下标准: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其住房的相关待遇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实施城中村改造,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组织建设一定比例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于对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开发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出租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本级和各县(市)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要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抓紧开展市本级和各县(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制定、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并于2008年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为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市政府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辖区内住房保障责任主体,要根据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合理制定住房保障计划,认真做好保障资金的落实、保障对象审核以及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住房保障工作经费要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五)落实工作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房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财政部门会同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房管、统计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发改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抓紧制定同级预算内投资对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财政、地税部门抓紧研究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发改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人事部门应加强房产管理体制调研,明确各县(市、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机构编制及相应的职能;其他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房管等部门备案。房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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