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常政办发〔200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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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常政办发〔2008〕19号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目前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
各地要根据城市化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由规划、房产部门牵头,国土、建设、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完善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适度供应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用地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的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
二、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
将住房保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向上争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探索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物配售货币补贴工作思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
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消防隐患重点区域的改造力度,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重点改造项目,其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可给予一定优惠。
三、适当调整建设项目规费收取标准
对2008年11月17日以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交易约定时限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暂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降低土地交易门槛,土地竞买预付款缴交额由现行土地挂牌价的60%下调到30%(含土地竞买保证金)。
建设项目设立资金监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联动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比例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0%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按建安工程造价的5%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收取。
四、降低普通住房交易门槛
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2008年11月17日以后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包括二手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
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可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由18万元调整至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按人民银行通知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借款人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仅限省内)在我市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其直系亲属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六、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收取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税收不得提前收取,并适当调低其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不符合查账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市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区由2.5%调整为1%。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
七、培育二手房市场及住房租赁市场
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
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市城区为6.6725%,县城为6.6425%。
八、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整合资产,利用政府融资平台筹措资金;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
九、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严格控制在老城区主干道两侧修建机关院落;禁止集资合作建房或变相集资合作建房;禁止沿街“剥皮式”开发和零星小块开发,鼓励大规模成片区开发;逐步拆除临时临街门面。
规范中介市场服务行为。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审核成本,科学合理核定标准。坚决查处违反规定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强制收费的行为。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舆论引导
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和协调决策机制。市政府成立全市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指导加强房地产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实行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矛盾的排查、协调和处理力度,及时解决土地供应、征地拆迁、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旧城棚户区改造、公共交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施。国办发〔2008〕131号和湘办发〔2008〕18号文件对有关条款规定有明确执行时间的,按国家、省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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