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鄂州政办发〔2006〕6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中供应结构不合理和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国办发〔2006〕37号、鄂政办发〔2006〕38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两个《通知》对解决住房供应结构和价格上涨问题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的工作要求,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好两个《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市建委、发改委、规划、房产、土地等部门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开展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选定交通出行方便、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进行规划布局,稳定市场预期,确保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上报备案工作。
二、改善供应结构,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建立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需要的住房供应体系,形成梯级住房结构,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要重点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纳入目标责任管理,明确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核定年度规模,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确保今明两年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划、房产、土地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制止单位自建住房和变相自建住房以及团体购房的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调控土地供应。要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抓紧编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按计划供应土地,控制用地总量。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市国土部门要组织专班,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地产开发和闲置土地进行一次清理,并区别情况,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从严整治房地产交易市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严格禁止期房转让,实行实名购房制,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分析评价机制,加强市场监测。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评价体系及信息发布制度。9月底前,由市房产、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具体负责,联合开展一次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我市住房总量、结构状况、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并将结果及时上报。要成立市房地产信息领导小组,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方便群众查询和政府决策,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舆论引导。建设、房产、规划、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税务、统计、银监等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抓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较多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国家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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