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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汕府办函〔2004〕43号
金平区政府:
汕金府报〔2004〕9号文悉。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的税费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城中村”宅基地,其产业权人按规定办理报批准建手续,国土部门已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免征契税。
二、属“城中村”内村民自建自用的房产,其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可免收交易服务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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