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

惠府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一些地区如博罗县在重污染源监管、整治工作中,存在底数不清、越权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家底,坚决清理越权审批行为

(一)进一步摸清底数。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全市重污染行业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时限保证,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类造册,一源一档,逐步建立重点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库。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根据2006年初我市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及重污染行业整改工作会议上省环保局李清局长的八点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清查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坚决清理未经审批和越权审批项目。对在污染源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做到发现一宗,抓住一宗,处理一宗,从严从速,绝不姑息。处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项目,一律依法取缔。二是已经环保审批但尚未动工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撤销。三是已经环保审批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对不符合区域环保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虽不违反区域环保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但环保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或关闭;环保设施完善能稳定达标排污的,在有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可予以补办手续;对规模较小、污染较重的企业,要通过严格监管,加大查处力度,逐步使企业转产、合并、搬迁、停产,直至依法关闭。四是对越权审批项目的审批函、环评文件重新进行审定,对环保设施重新组织验收,从严把关。五是对审批权限不在市一级环保部门的钢铁、制革等越权审批项目,要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环保部门处理。

二、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

(一)重新排查核定。各县、区要对重污染企业尤其是对占各县、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重污染企业和电镀行业,要对其环评、审批、生产工艺、产污量、排污量、许可证量、污染治理设施状况、达标排放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危险废物处理情况、排污收费情况等环境管理项目逐一排查核定。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排查情况上报市环保部门。

(二)实行分类处理。对于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简陋、长期超标排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等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于污染治理设施老化、处理工艺不完善、能力不足,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须立案处罚并报县级以上政府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停产治理,直至依法关闭;对于处理设施良好但排污超标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必须停产治理,直至依法关闭。

(三)核准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去向。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行联单转移管理,管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资质运营单位两个端口,确保危险废物得到科学、规范、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

(四)核准排污许可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越权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原属本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而现行规定颁发权在上一级的,要组织上报重新换领。对超量排污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整改,制订并实施限产限排计划和废水回用计划,在环境容量许可的前提下依法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五)开展综合执法。以环境监察部门为现场执法主体,所有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现场执法统一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并将重污染源的现场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彻底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重污染源监测、检查频次,加大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力度,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环保监督。

三、积极推进园区建设

各县、区要加快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对新批的重污染项目,视污染程度相对集中进园,集中治污,最大限度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我市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数码、石化产业的实际,要认真抓好电镀、化工、线路板等三类行业基地建设。要严格按照省的要求,尽快完成我市电镀、化工、线路板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今后,电镀、化工、线路板等重污染行业所有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定点基地建设,东江流域内不再审批定点基地以外的重污染行业新项目。各县、区在没有规划好重污染行业基地之前,相关项目一律暂停审批。

四、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的17座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产的要保证正常运营,在建的要确保按要求和计划建成投产,尤其要确保市梅湖水质净化中心二期、惠阳区污水处理厂和大亚湾中心区污水处理厂按要求和承诺的时间建成投产,水口镇、陈江镇、小金口镇、仲恺高新区污水处理厂2006年底前要建成投产,尚未开工建设的要克服困难,尽快开工建设,按时建成投产;“十一五”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逐项如期推进。要加快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惠阳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进度,加快规划建设惠东、龙门县城和各中心镇的垃圾处理场,逐步构建全市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市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按要求和承诺时间建成投产。要加强重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真正发挥在线监控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作用。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强化环境保护前置审批,严格控制新污染源,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关。

对以下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10类项目不予审批: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7.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以新带老”、“以大代小”,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8.环境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污染防治规划、珠江综合整治、治污保洁工程和碧水工程、蓝天计划及东江流域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新、扩、改项目。

(二)切实加强环保资质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运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加强资质登记备案、业绩评估考核,实行劣汰优进的动态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三)要加强对县、区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制。发现新的违规、违法、越权审批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法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凡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环保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不得予以核准、备案、发放营业执照。

六、大力清理整顿畜禽养殖业

结合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清理畜禽养殖业,控制面源污染。各县、区要进一步扩大禁养区范围,对东江干流地区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清理,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坚决清拆取缔,对已拆除的养殖场地进行彻底清理,防止反弹,全力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扩散和向上游转移的趋势。要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的规范管理。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要在2006年9月底前全部清拆完毕。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调,统一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完成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重污染行业整治监管责任分工明细表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污染行业整治监管责任分工明细表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县(区)

政府

成立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实施市、县(区)环保部门制定的整改方案,统一组织协调整改工作,召开有关职能部门、重点镇(办事处)负责人专门会议,布置任务,政府与环保部门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

市环保局

组织协调本次整改行动;成立若干督导组分阶段对各县区开展督导。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查处违法开工建设项目,查处越权审批项目,对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加强企业排污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排放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报市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关闭。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理、管理工作。对惠城区下角梅湖片、小金口片污染进行调查整治,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报市政府。

市监察局

对本次整改行动进行指导、检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监察对象的企业及其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依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市规划

建设局

对未经规划建设审批的项目依规划建设有关法规查处。

市国土

资源局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的项目依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规查处。

市公安局

对环保部门移交的、严重超标排放含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废水的违法案件,根据剧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经贸局

依法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作出停电处罚决定;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改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市司法局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市安监局

通过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许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药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农业局

负责做好禁养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点)清理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理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

督促所监管的排污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环保强制措施;督促被依法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市工商局

对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被责令停产或关闭的企业,必须及时扣缴(或吊销)工商执照;对无证无照擅自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取缔。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环保政策有关规定的企业,积极报请上级部门不予受理、核准生产许可证申请。

惠州供电局

根据电力管理部门作出的停电行政处罚决定,对被依法责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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