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
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粤府[2000]44号
━━━━━━━━━━━━━━━━━━━
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林业第二次创业的奋斗目标,提高林业的
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林业在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
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和发挥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
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保护森林资源是
减灾防灾的根本措施之一,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各级政
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山川”要求,切实加强对
林业的领导,各级计划部门要把以林业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
发展计划,实现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林业是农业基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林业是山区致富奔康的重
要途径。市、县人民政府要以发展森林多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为宗旨,实施森林分
类经营,大力培育森林资源,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不断优化生态环境的前提下,
建立优质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林业。
二、切实加大保护森林资源的力度
(一)各级宣传、教育管理部门要将林业法律、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
的工作计划,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加强对中小学生和青少年保护森
林资源意识的教育,把林业法规有关的内容列入省编教材。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林地资源清查,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
施林地用途管制。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统一开展林权证的换发工作,林
地林权不得附加其他权属证书,依法规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风景名胜区
内的林地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沿海沙滩防护林、滩涂红树林及
其他水禽栖息地的管理,禁止在红树林地进行围垦,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
证,并由省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大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省定的比例,
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完成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任务;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
消防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和火灾造成的损失。加强森林病虫害防
治体系建设,实行工程治理,控制松材线虫病、松突圆蚧、松毛虫等病虫危害,
避免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
(四)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
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捕乱猎,非法运输
经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列入濒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物种及其产品实施贸易管制。建设好森林公
安队伍和各级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保护森林资源中的作用,加强
执法内部监督,树立文明执法形象,杜绝“三乱”行为。
三、以“四江”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为重点,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等
级
(一)认真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建立生态公益林建设
目标责任制,省、市、县各级政府逐级签订管理责任书。认真做好生态公益林的
面积核定、产权确定和登记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筹集补偿资
金,逐年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
(二)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抓紧做好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从20
00年起,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基本建
设投资计划,实行工程管理。采取各种措施,改造疏残林,逐步建立以乡土阔叶
树为主的多树种、多层次、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全面提高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提高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的指标分解到市、
县,落实责任,定期检查、验收,限期完成。
(四)各地要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机制,对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
集体山林、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允许建立集体生态公益林场;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采取转包、转让、租赁、赎买等多种形式,将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重点生态公
益林转化为国有经营,实行事业化管理。
(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牵头,按照建设城
市林业的要求,统一规划,林业、城建(园林)、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
职,互相配合,加快城市林业建设步伐。尽快完善地方法规,确保城市林业建设
的发展。
四、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把林业办成山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
(一)依托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综合开发,有效提高经济效益。力争到
2005年使林地年均亩产值提高到100元,到2010年达到150元。重
视和发展森林工业,把发展林产化工深加工业作为林产工业的重点来抓,积极发
展森林食品、森林药材、森林香料、野生动物驯养、野生植物种植等新兴产业,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二)合理开发林地资源,建设名、优、稀、特的经济林基地,采取多种经
营形式,充分挖掘林地立体经营的潜力,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及江河两岸、水
库的第一重山种植经济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林的管理,使其
有序发展,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发展商品用材林,实行定向培育,集约经营,提高林地产出率。各市
建立1—2个样板示范基地。重点商品林生产项目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速
出口产品资源培育和加工基地建设,使出口商品形成规模。各级林业部门通过建
立速生丰产林基地,向广大群众推广速生、高产、抗性强的林产品种及其栽培技
术。
(四)实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盘活林木、林地资产存量,提高森林经营
水平。稳定所有权,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开展以资金、技术等生产
要素为主的横向经济联合,共同开拓市场,不断提高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五)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能力强的林产企业集
团和林业骨干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功能。以名优特产品为龙头,逐步组建专业化
企业集团。
(六)稳定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林业政策,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在延长承包
期的基础上,允许投资主体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
模经营。
五、建立有效稳定的保障机制,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保证
林业投入不低于同级财政总支出百分之一的比例,并列入各级森林资源任期目标
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进行检查。
(二)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治理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特别是“搭车”
收费,切实减轻林农负担。
(三)对规模在25000亩以上的各种非公有制林场,经省林业、税务行
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享受国有林场在税收、采伐指标、木材自销经营等方面的优
惠政策。对一次造林达到1000亩以上的个人、10000亩以上企业(国有、
集体、私营),经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同级财政审批后,可享受与
外商在育林金、维简费返还方面的同等优惠政策。
(四)林产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其面积超过10000亩
以上的,县林业部门安排林木采伐指标时给予优先。
(五)把实施科教兴林战略贯穿林业发展始终,增加林业科技含量。将具有
区域特色和优势的地级市林业科研机构划为公益型科研机构,用5年左右时间建
立和完善全省四级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切实加大对林业科技的投入。加快建设全
省林业信息网络系统。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