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8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控制规模,调整结构,规范管理,拉动需求,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全社会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控制规模,即严格控制城区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合理控制危旧房和旧城改造规模,切实把城市中心区域规划建设好,并逐步向城市周边滚动开发建设,努力提高城市土地价值。调整结构,即用于住宅建设的新供土地结构和住房结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重新进行一次审查,超过控制标准的不能享受任何优惠政策。规范管理,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费用减免上减小弹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对超过规划面积的要严格补交各种费用,维护好市场秩序。拉动需求,即认真清理当前制约和阻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为市民购房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以达到改善居住环境的目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房地产业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抓紧抓好。

二、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市房地产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集中研究协调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决定。集中研究的事项包括:土地供应、土地收购储备、商品房开发规模、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及比例、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规费减免以及对市场分析形成共识等。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议题准备、市城区房地产市场月报数据归集汇总和市场分析,并提前告知和印发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准确数据。有关数据要与统计部门协调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充分发挥土地的调控作用。将危旧房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要尽量利用城区闲置地、富余土地及城郊结合部土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充分发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重要作用,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富余土地、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优先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行收购储备,市城区力争做到净地招拍挂,提高土地价值。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项目的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杜绝因个人因素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现象。在市城区和配套设施功能完善的区域要大力发展小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在市城区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市城区发展规划诸因素,制定好住宅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停止立项审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自建房和个人建私房,严禁任何单位巧立名目变相卖地、开发、实物福利分配住房。荆州古城内必须按传统历史风貌街区规划建设,停止审批住宅的新、改、扩建项目。对楼盘方案的审批,在实用的基础上,要注重外立面的多样性、艺术性引导,增强城市美感,提高城市品位。

(四)努力盘活房产二级市场。市国土资源、房产、规划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三证”(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证)到户工作,明晰产权关系。认真解决自建住宅无土地证、房产证问题,难以解决的问题报请领导小组集中会审研究,促进存量盘活,增加二级市场房源。对产权明晰的住宅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加强房产信息管理,由市政府组织,市统计局、市房产局牵头,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采取抽样调查方式,对市城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为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提供依据。市房产部门要认真办好房产信息网站,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市工商行政和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产中介管理,对市场中介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切实保证中介信息的真实可靠,防止欺诈信息,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今后,凡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商品房交易会。

三、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

继续落实好《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我市房地产业的通知》(荆政发〔2005〕4号)中的关于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十一五”期间,力争每年完成10万平方米国有直管公房的危旧房改造任务;对未能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和净地招拍挂的以国有直管公房为主体的“急、难、险”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继续实行拆迁成本为底价的毛地挂牌,拆迁费用全额抵交土地出让金,免交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房产主管部门将危改片区做好包装,分期分批作为政府招商项目对外发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危旧房改造。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房产局(市房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年住房开发计划,向社会公开招标。市房产局(市房改办)具体负责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申报、建设和管理,市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物价、统计、民政、规划、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房的有关工作。

政府可以收购筹集一部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并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大中型企业生活区的危旧房改造,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房产(房改)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具体由市、县两级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一)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导原则。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收入在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内,且人均居住建面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市、县两级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实际,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和实施保障方式。要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其余部分纳入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在保障方式上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采取建设一点、收购一点、减免一点、补贴一点等多种形式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市城区近两年重点解决400户无房户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对承租公有住房并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继续按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三)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和购置的优惠政策。政府新购建的廉租住房,一房一厅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其它户型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建设廉租住房或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在计划、土地、建设、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实行划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市、县两级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信贷支持,促进市场活跃

金融部门要积极创新金融品种,加大按揭力度,简化工作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大房贷力度,放宽房贷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房产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房产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抵押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力度,防范金融风险。

二○○六年八月十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