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生态示范村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快生态示范村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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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生态示范村建设的意见
惠市委发〔2005〕22号
(2005年10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全面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实施“绿色广东”战略,着力改善城乡生态和生活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我市生态示范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生态示范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创建生态示范村,走生态发展之路,是认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惠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生态示范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在广大乡村营造“人人搞创建,我为创建作贡献”的良好氛围,确保生态示范村建设顺利推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委、市政府已决定成立创建生态示范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宣传、财政、环保、规划建设、农业、卫生、水利、林业、统计、文明办等部门要制定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各县(区)、各乡镇(办事处)、各村都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目标和任务要求,形成党政牵头、部门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生态示范村建设
要以促进农村社会进步、推动农村治污保洁、改善农村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严格按照规划先行、标准建设、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村道硬底化,饮水卫生化,生产生活污水、垃圾、粪便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雨污分流,人畜分离,建立有自己特色的农业生态;人居环境美化、净化、绿化,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以创建生态示范村为载体,将优美生态环境和生态文化导入广大农村,让村民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同时,提高生活质量,享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落实责任,协调联动,深入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生态为主线,以发展为根本,制定生态示范村创建计划,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充分发挥中心镇的辐射作用,由点带面,把生态建设与村镇规划建设、农村卫生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村道硬底化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产业开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每年建成一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省、市级生态示范村(镇、园)。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组织对创建单位的验收,对申报国家、省级生态示范村(镇、园)的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推荐申报手续。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创建单位落实“文明村”的要求,积极做好创建活动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成效。
(三)市委农办:负责落实对全市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监察、协调和指导服务。
(四)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大力推广沼气的使用。
(五)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编制创建工作的补助计划,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
(六)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进行合理规划,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城镇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
(七)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植树造林和村(镇)绿化工作。
(八)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做好改水工作。
(九)市环卫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处置工作。
(十)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做好排污管网的建设工作,使排污设施符合要求。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实施农村卫生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落实“卫生村”的要求。
(十二)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创建单位落实“科普村”的要求,组织科技下乡。
(十三)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帮助创建单位搞好村道的规划、建设、管理。
五、健全帮扶机制,加大对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的投入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创建活动的帮扶机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帮扶。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创建活动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创建省级示范村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生态示范村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验收后核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也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支持生态示范村建设,镇、村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投入。
六、加强督查指导,确保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落实
要制定严格的督查制度,定期对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把此项工作作为督办的一个重点,每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县(区)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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