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韶市联〔200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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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韶市联〔2007〕3号)
(2007年3月20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重大意义。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保护热点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从而使全市环境质量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基本保持稳定,部分地区有所改善;绝大多数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地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广大群众参与、关心环境保护的力度明显提高。但是,我市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不高,饮用水源的保护压力加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标,城市空气质量不稳定,酸雨频率较高;局部地区水土流失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治理任务仍然很重;资源开发利用型经济和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产生结构性污染,环境风险较高;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历史欠帐多,投入不足,污染治理进展缓慢;环境管理效率不高,监管能力薄弱;环境保护规划滞后,工业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纠纷越来越多,成为了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综合手段,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努力促进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韶关的要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规划,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的趋势得到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江河水质和城镇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森林生态市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韶关市城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
二、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
(四)优化生态功能分区,推动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地要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省、市环境保护规划,并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分布等要素,科学划定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区内禁止所有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无关的开发活动;有限开发区要坚持保护优先,在确保环境质量维持稳定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约利用区在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推动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企业,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执行环保标准,严格产业政策,严禁建设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淘汰能耗、物耗、水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坚决依法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对建材、矿业采选等行业要通过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逐步淘汰水泥行业的立窑生产线和小型的采选矿企业,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难以治理的问题。优化能源结构,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发电机组,大力发展技术先进的环保型新燃料发电机组以及水电、核电、太阳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改进工业区的空间布局设计,大力推进循环工业园建设,引导产业优化整合,发展循环经济。在生产环节,通过依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韶钢集团建设循环经济工业园,加快韶关市废物处置中心的建设步伐,合理延长产业链。在消费环节,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七)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大力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鼓励采用国际先进的环境管理模式。积极引导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企业提高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水平。总结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管理的经验,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转。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
(八)加强水污染控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要以饮用水源的保护作为重点,严厉打击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作,到2010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8%,国控、省控断面功能区达标率80%以上;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28万吨/日以上,处理率达到6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化学耗氧量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总量指标内。
(九)加强大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2007年底前,全市水泥行业完成除尘改造工作,实现烟尘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火力发电行业完成烟气脱硫。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城市城区、旅游区内要淘汰落后的或者经过治理仍达不到国家排气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车辆,并在市区择机实行控制机动车上牌措施,力争到2010年,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比例达到95%以上,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总量指标内。
(十)加强城区环境污染控制,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切实解决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和饮食行业油烟污染的问题。市政府制定市区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环保、公安、文化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各地要建立建筑装修材料加工专业市场,引导该类企业逐步迁出居民稠密区。卫生、城管、环保、经贸、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继续加强城区内饮食店、机动车维修点的规范化管理。
(十一)加强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消除环境隐患。重点是要抓好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建立危险废物工业园区,实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杜绝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严格实行联单转运制度,把好危险废物转移关;扩建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一步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范围。到201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到2008年,韶关市区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
(十二)加强辐射环境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积极配合《广东省“十一五”山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实施,争取建设处理规模300吨/年的粤北放射性尾矿处置场,认真做好放射性尾矿的处理。严格电磁辐射项目环境管理,落实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监管制度。建立放射源日常监管制度,取缔非法铀矿冶,治理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确保核环境安全。
(十三)加强农村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屏障。逐步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养殖场管理,防治禽畜造成的污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基本农田土壤环境定位监测点,减少环境污染。广泛开展生态示范村镇的创建活动。继续大力推广沼气。强化对水土流失敏感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加强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体系的建设。积极抓好南雄、大宝山等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使其生态功能尽快恢复。
四、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优化环境保护工作环境
(十四)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保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放。要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必须制定污染物削减计划,限期削减;对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并暂停审批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甚至“增产减污”。
(十五)强化规划控制,科学确定环保准入条件。按照工业进园和污染行业统一规划、集中布局的原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产业政策引导,在全市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业布局。对按规定完成了园区整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其进入园区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并适当下放环保审批权限。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建设。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摸清规划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开发区的环境容量,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设立合理的项目准入门槛,指导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当地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强化环境监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创新环境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上下联动,完善环保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完善有针对性的环境监管制度,加强对重污染地区、重污染工业园区、重污染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严重污染的企业,各地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实行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十七)加快构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环境应急机制。加快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污染源监控系统与环境质量监控系统的有机联系,构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增加环境应急监测监控设备和人员配置,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
(十八)创新经济政策,加大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保证环保投入增长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确保环保部门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落实“收支两条线”。通过政策引导和优惠措施推进社会多元化主体投资环境保护。要制定分区域污水、垃圾处理费下限标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危险废物安全处理收费制度,对污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给予用地和用电上的优惠;落实火力发电厂脱硫优惠政策。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用电实行累进加价;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水节能产品、鼓励中水回用的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加快科技创新,构建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将环保列入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力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污染机理与控制、生态保护与建设及循环经济技术等关键问题进行联合攻关。开展切合我市实际的资源与环境管理政策和标准以及生态、环境、气象等监测、预测、监控、信息等技术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着力培育环保骨干企业,每年扶持若干个环保产业高新技术示范工程,逐步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产品,努力提高全市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和环保产业科技水平。
(二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将环境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大中小学和各级党校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建设一批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和环保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使环保工作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为加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环保责任意识,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十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协调。市政府建立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研究制定环境与发展政策,协调解决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各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环境综合管理职能,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自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二十三)落实环保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项目单位和污染企业要认真落实自身的环保责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管理,确保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特别是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和安全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并建议金融机构不予贷款。
(二十四)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环保意识。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将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变化情况和公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各级党政干部政绩考核,通过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和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定期公布,实行评优创先活动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格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企业违法违规不达到排放标准造成的重大污染,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加强环境保护的队伍建设,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各县(市、区)在机构个数限额内应优先独立设置环保部门。经批准设立的中心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乡镇要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按照加强环保现场监管力度、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抓好现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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