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管理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城市临时建设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审批管理行为,加强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巩固我市城市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涵,下同)、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和压占城市管线建设售楼部、施工工地办公及辅助用房等临时设施;禁止临街占用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随意破损城市道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行为,禁止房地产开发商违法违规建设临售楼部。禁止破道,确因特殊需要改造的经批准后必须实行顶管机作业。

二、临街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用地搭建施工安全围墙、栏杆的,从严从紧审批,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占用临街长度不得超过建设项目临街长度,占用宽度不得达到行道树、绿化带位置,禁止占绿毁绿。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公共设施的破占费、补偿(修复)费,不得减免。禁止以收取公共设施破占费、补偿(修复)费为目的的利益驱动行为,禁止以罚代管、以罚创收,对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公共利益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绿线管制制度和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等部门协作把关制度。临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的临时建设的审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部门审查。

六、凡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设施用地的单位,须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承诺恢复原状的协议。临时建筑期满后必须无偿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不自行拆除、不按标准恢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毁绿、砍树、破道、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及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违法建设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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