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惠州市区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解决惠州市区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解决惠州市区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惠州市区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2〕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住房困难户,是指惠州市区非农村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6m2以下的住户、人均月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均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居住标准的双困户、居住危房户、未参加住房实物分配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解决市区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采取供应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形式,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的渠道负责实施。

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来源。

(一)廉租房的来源:

1、市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房;

2、市政府出资收购的空置商品房;

3、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经济适用房的来源:

通过市政府行政划拨建设用地,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四、廉租房资金、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

(一)廉租房资金来源:

1、市政府划拨的专项资金;

2、市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3、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4、市区直管公房出租租金的盈余部分。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来源:

1、向市住房基金贷款(由市住房委员会讨论后报市政府审批,实行定向定时贷款);

2、向商业银行贷款;

3、经济适用房预售款或预付款。

廉租房资金、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由惠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廉租房资金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的房源;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五、廉租房的承租及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具体办法按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惠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0〕118号)、《惠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暂行办法》(惠府〔1999〕123号)执行。

六、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廉租房资金、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工程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

(二)优惠政策具体项目:

1、免交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2、按收费标准的下限再减半收费项目: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堤围防护费;

(3)勘探、测量等费用:

[1]建筑用地拨地定桩

[2]建筑物放线

[3]市政工程测量

[4]工程测量

[5]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

[6]地图数字化

[7]地图印刷

[8]地形图资料

[9]其他零星、特殊测绘项目

[10]平板仪测图

[11]界线测绘

[12]地图映绘

[13]数字化数据入库(地形数据库)

[14]地籍测绘;

(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5)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3、按收费标准的下限优惠30%的收费项目:

(1)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费;

(2)受委托计算建筑工程钢筋实际用量费;

(3)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费;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5)代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费。

上述优惠项目,市政府不再另行审批,各有关部门照此办理。

惠州市住房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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