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3〕180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房改办制定的《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龙政综〔2003〕26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准入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必须按照市政府《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龙政综〔2003〕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准入条件,不得扩大销售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等有关工作协调会议纪要》(〔2003〕5号)精神,启动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确定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龙岩市区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和缺房户。

二、售房对象的申购审批程序

1、龙岩市房改办负责制定《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发放和申购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把关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罗区政府组织实施。

属于单位职工的,由单位统一向申请人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申领《审批表》,由申购对象填写《审批表》。夫妇双方单位(一方无单位的由居委会)负责核实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并分别在各自单位(居委会)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单位(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负责将《审批表》汇总报申请人主管单位审查。

双方均属无单位的居民,由居民本人向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申领并填写《审批表》。居委会负责核实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所属居委会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所属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负责将《审批表》汇总报乡镇(街道)审查。

2、主管单位和乡镇(街道)在对售房对象进行审查后,汇总上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

3、成立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牵头,市监察局、建设局、房管局、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和区监察局、区住宅办、区房改办等部门组成,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申购对象资格条件认定后,在《闽西日报》公示7天,对无异议者给予发放《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在公示过程中有出现举报情况的,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调查。

三、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开销售制度

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向社会公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情况的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房管部门审核发给的预售许可证内容及批准文号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号、楼层调节系数、朝向调节系数、杂物间单价及超标准面积市场价。

2、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式采取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工作由市房改办牵头组织。根据每批(次)可供房源数量和申报户型分类对已领取《准购证》的申购对象组织公开摇号,按1:1.1比例确定本批(次)入围对象及选房顺序号。入围对象在本批(次)选房中因可售房比例限制未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下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可不参加公开摇号,仅享受一次优先购房的资格。

3、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对象及选房顺序号后,入围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前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选购住房,办理购房手续。逾期未办理购房手续者取消本批(次)购房资格,可再次参加另批(次)摇号选房。

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应及时反馈本批(次)销售情况。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和区住宅办负责将确定的分批销售对象的名册汇总,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备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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