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住房补助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佛府办[2006]58号

关于申领住房补助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根据上级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的调整规定,现就我市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已购房改房的职工,如2004年4月1日后离婚的,其所购房改房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的规定进行析产,离婚后不得申领住房补助金;如2004年4月1日前离婚,在析产中没有获得房改房房产且只按不高于房改房原售价获得补偿的,经单位同意可申领住房补助金。

二、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50号)的规定,符合条件可申领住房补助金的单身职工结婚后,无论配偶是否享受过房改购房等优惠政策,其本人可继续领取住房补助金。

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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