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离的实施意见
关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离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离的实施意见
茂府办[2001]5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物业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府[20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协商,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避分离问题达成如下实施意见:
一、物业划分问题
按“管办分离”、“债随物业走”的原则,市区各市场的出租、经营物业划归市市场牧业管理处,与市场相连的办公场所、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的住宅房屋、培训场所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以集资方式筹资建设的市场,还本付息后不应对集资者再负其他责任,未还本付息的,也应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经营,视经营效益逐步偿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资与其他单位合建而产权原不属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市场物业(如粮食市场等),原则上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衔接处理。
二、人员划分问题
(一)以2000年12月底止的332名干部、工人作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人员分离的基数(除此之外的临工、日工等人员暂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管理)。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直属分局和经检队的人员(除个别因工作需要、本人志愿并经组织同意划归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的人员外),全部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除指令性分配的军转干部、大学毕业生外,1998年7月16日前调入的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7月17日以后进入的划归市市场物业管理处。
(三)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市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总编制为254名,并已将人员经费上划省财政(包括直属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所和经检队人员,不包括茂南区分局、水东开发区分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这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的人员划分,按“住先调入先划入谁”的原则划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划满编制数为止,超出所定编制的归市市场物业管理处。
(四)至发文之日起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全部划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债务问题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给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的债务为“零”。
四、今后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市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市场物业管理处分离后,市区各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和市场物业管理费,由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统一收取,然后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部分划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市场物业管理处承担着管理和办好市场的重要责任,管办分离后,要互相支持,共同配合,互相促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保证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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