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08)3号
颁布日期:2008-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肇府[2008]3号

关于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划定(2008年,端州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每月280元,鼎湖区每人每月230元),其中,端州区为每人每月收入420元,鼎湖区为每人每月345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二、市城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0%划定,其中,端州区为每人每月收入840元,鼎湖区为每人每月收入690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今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

四、有关租住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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