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令2004年第89号
颁布日期:2004-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经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http://www.gd.gov.cn/gov_files/document/l04089/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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