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3]13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11日
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意见
为做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粤环[2003]1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优市”战
略,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大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努力开创江门侨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资料审核等日常工作。
三、市级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市级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要求,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考核对象
市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对市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考核,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执行。考核指标分为环境质量指标(33分)、污染控制指标(23分)、环境建设指标(19分)、环境管理指标(16分)、珠江整治责任书考核指标(4分),共23项分项指标,包括管理工作分(5分)在内共计100分。指标考核要求、技术规范及评分标准按《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实施。
(三)考核程序
1、省政府与地市签订环境保护任期责任书。
2、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五年计划”和《珠江整治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地方环保实际情况,在当年4月底前制定年度考核目标分值。
3、根据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由市政府将有关工作分解到各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并督促其落实。
4、各单位将有关工作落实到本单位的年度工作中,并指派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落实。
5、次年1月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布置各单位总结任务落实情况及填报考核报表。
6、各单位于2月5日前将任务落实情况及考核报表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7、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经整理形成年度考核自查报告,与市委组织部会审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并于3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8、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经汇总、审核(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后,将考核结果及奖惩建议于4月15日前报省委组织部。
9、年度考核结果于6月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分工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是对一个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的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涵盖环保、市政、建设、园林、水利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分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是做好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
1、市政府全面统筹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任务,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和奖惩建议。
2、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召开考核工作会议、汇总考核材料、上报自查结果等日常工作。
3、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考核目标和任务分解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各项工作。
四、县级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各市、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考核工作由江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考核对象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各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考核,按照《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执行。考核指标分为环境质量指标(33分)、污染控制指标(23分)、环境建设指标(19分)、环境管理指标(16分)、珠江整治责任书考核指标(4分),共23项分项指标,包括管理工作分(5分)在内共计100分。指标考核要求、技术规范及评分标准按《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实施。
(三)考核程序
1、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环境保护任期责任书。
2、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县级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分值和省、市“环境保护五年计划”以及《珠江整治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在当年5月底前制定各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
4、根据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分值,各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有关任务。
5、各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自查,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6、3月中旬,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潭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内容,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市、区进行考查,并确定考核分值。
7、各市、区考核结果按考核分值与目标分值的达到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分值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分值达到85分以上或当年有突出表现并超过年度考核目标分值3分以上的为优秀。凡未完成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市和区,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8、4月底前,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委组织部会审后形成考核结果及奖惩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区委书记的考核结果要经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市、区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9、年度考核结果于6月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镇级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镇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考核由各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办法由各
市、区委组织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六、保证措施
(一)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负责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建立起“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运行机制,确保考核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落实考核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中,通过政府督办确保实现年度目标和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考核目标任务分解和年度考核目标的要求,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考核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到日常工作和具体项目中,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本地区固定资产计划执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投产。
(四)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宣教和环境信息技术建设,加强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环境与城建等统计工作,确保考核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五)认真学习考核指标要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是一项复杂的量化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熟练掌握有关要求。
(六)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各级环保和宣传部门、宣传媒体要经常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到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七、附则
(一)凡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考核结果量化、运用、奖惩等均按《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市政府《江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江府[1990]14号)、《江门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方案》(江府[2001]47号)自本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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