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6〕3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龙岩市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龙岩市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和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是提高人民群众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基本要求;是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加快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适用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居住需求、不同供应对象、不同供应渠道、不同形式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城镇居民的不同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区分层次、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等收入以上家庭购买、租赁由市场提供的商品住房。

二、抓紧制定和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三)各相关部门要依据龙岩市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和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和“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要科学预测“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地要在今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当地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四)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和征地工作,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抓紧项目的开工建设。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启动项目,确保今明两年各地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的目标。严禁套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各地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严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龙岩中心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9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达到100%。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等控制性要求,要经规划部门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政策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并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先提供给最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弱势群体。各地要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

(七)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及退出机制。各地要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八)探索启动经济租赁住房政策。在可能条件下,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解决部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证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因地制宜,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与对象、保障标准与水平。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廉租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底前龙岩市区必须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其他县(市)要在2007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十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原则。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25号文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十二)多方面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从剩余公有住房中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进行统筹。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的廉租住房以一房和二房的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对政府有关部门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对已有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进行分类,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实施租金减免。

(十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房改部门要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五、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十四)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加速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住宅与房地产发展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从资金、土地等方面作出政策安排,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配套完善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供应体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商品性和保障性相结合,租赁和置业相结合,立足现实,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十五)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选址,要从有利生产经营和方便生活角度出发,选择大型工业区附近或交通相对便利的郊区,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消费能力,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是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规划,适时适度地把握好发展的力度和方向。

(十七)加快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关系社会利益再分配,要明确牵头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层层负责制。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房改、民政、监察、审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要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对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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