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梅市府〔2007〕61号
颁布日期:2007-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2007〕6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经济的调控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用,有项目无地用”的结构性供地失调矛盾,按照“服务‘四个梅州’、保障经济发展”的要求,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界定和处置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的范围是:在此前专项清理工作中,各县(市、区)清查出的各类闲置土地,具体以登记在册的盘活闲置土地工作台帐为基础。原清查时遗漏的闲置土地和新增发生的闲置土地一并纳入此次处置范围。已被各级法院查封、限制权利的闲置地暂不纳入此次处置范围。

二、处置目标和原则

处置闲置土地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逐步提高市、县两级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处置闲置土地的基本原则是: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具体为:

(一)以用为先。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最终要体现以开发利用为目的,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二)依法进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

(三)分类处理。对受宏观政策调整及城市发展要求造成的闲置土地,在处置时要充分照顾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近年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要从严处置,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取消用地协议依法收回的,坚决依法收回。

(四)集约利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不能因为消化的是闲置土地而粗放用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盘活中实现集约用地。

三、处置方式

加快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要遵循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着重把握以下六种处置方式:

(一)计征土地闲置费。凡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按累计闲置时间,市区依据梅州市物价局《关于梅江区境内土地闲置费具体标准的复函》(梅市价函〔1999〕30号)标准,计征土地闲置费;各县(市)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开发的;

2、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无法开发的。

(二)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责令土地使用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最长限期不得超过一年: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

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

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并承诺若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时,愿意将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

5、已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

(三)地块置换。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若原地块不适宜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无法在约定限期内开发利用的,由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补偿收回或置换其它等价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四)退地还耕。因客观条件变化,现已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而且无法进行规划调整、不宜再开发建设,且适宜恢复耕种的国有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经国土部门责令限期利用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并责令退地还耕。

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若属于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的(包括因项目、资金未落实的集体闲置土地和只付部分订金、尚未付清全部地价款的集体闲置土地),以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查处,责令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解除用地协议,并责令退地还耕。

(五)协议收购或托管。凡已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符合“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处置方式规定条件的闲置地,在缴清闲置费后,由政府协议收购或实行统一托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建设用地区的集体闲置土地,以自愿为原则,村集体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议收购或统一托管。选择协议收购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协议,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补偿价款;选择政府托管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待重新招商开发利用后,给原土地使用者不低于土地补偿底价的经济补偿。土地补偿底价按原支付价或基准日评估地价为标准。

(六)强制无偿收回。凡经依法批准用地,非政府及规划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强制无偿收回。

四、配套措施

为确保闲置土地的消化利用,市政府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严控增量,促使盘活存量。今后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统筹掌握、统一调剂、集中管理,主要用于解决新增重点项目用地,各县(市)要立足于内涵挖潜,盘活消化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达不到70%以上的,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是实施调整,促进消化利用。对闲置地的盘活处置,要坚持通过招商引资、项目调整来消化利用。实施项目调整再利用时,可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按原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再重新组织出让。

三是鼓励收地,加大政府储备力度。坚持以政府收回、收购、托管等形式建立政府储备。处置闲置土地以属地县(市)为主,市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把关;对处置闲置土地行动不力、收地无果的县(市),追究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是严格监管,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监管工作。对逾期拒不缴交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将在梅州日报、梅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不依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地块,县(市)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不得将其作为抵押物提供银行贷款。

五、处置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把消化处置闲置土地作为当前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实施“四个梅州”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土地“家底清、盘得活”。要克服消极等待思想。对清理闲置土地强调客观困难,不敢碰硬,怕得罪人,畏难等待观望和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改变习惯于扩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忽视存量土地的盘活挖潜。各地要借全市开展清理违法用地的有利时机盘活闲置土地,尤其是政府收回储备土地,增强市、县两级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处置闲置土地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其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加强领导,确保盘活处置闲置土地取得成效。要实行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要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专项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各县(市)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消化利用。实施严格的责任考评。县(市)闲置土地处置率达不到70%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市)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所有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直至检查验收合格为止。

(三)因地制宜,灵活处置。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灵活处置,大胆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重点做到“四个结合”:一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不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地段的收地力度,通过协议收购、土地托管等方式收回储备土地,使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掌握土地支配权。二要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对适宜发展工业的闲置土地,通过引进项目、地块调整、地块整合等方式,集中发展大项目。三要与长远的发展目标相结合。各地要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对暂时无项目的,积极探索政府调控的新路子,把闲置土地的调控权集中到市和县(市)政府手里,使政府有效掌控本辖区土地开发利用的节律,着眼于未来的发展需要。决不允许继续让少数人长期囤积土地或者炒地牟利。四要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要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村委会村民小组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明确政策,依法处置。处置闲置土地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处置。

(五)上下协同,配合推进。闲置土地的处置,涉及到国土、财政、建设、规划、公安、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各司其职,稳步推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市国土资源局在抓好梅州城区闲置土地清查处理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创造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的各种条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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