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信用网披露企业不良记录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头信用网披露企业不良记录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头信用网披露企业不良记录标准的通知
汕府办〔2003〕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信用网披露企业不良记录标准》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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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信用网披露企业不良记录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信用建设,树立企业信用形象,促进汕头经济发展,根据《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汕头信用网应当根据本标准披露企业(包括中介机构,下同)不良记录。
第三条企业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下列行政处罚的,在汕头信用网披露: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
(二)被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被责令停业或停产的。
第四条企业被国家金融和外汇管理机关认定有下列严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汕头信用网披露:
(一)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在金融活动中故意骗取、拖欠、挪用、转移贷款;利用改制机会故意逃废金融债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关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担保单位不履行既定担保责任等其它恶意损害、悬废金融债权的行为。
(二)违法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在三个月内不接受外汇管理机关处理的行为:
1、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进行逃汇、骗汇、非法套汇、非法交易、非法使用外汇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2、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或违反外债管理其它行为的。
3、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行为,或者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的。
第五条企业被国家司法机关裁决构成单位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处以刑事处罚的,在汕头信用网披露。
第六条已进入汕头信用网的预警系统责令其限期改正但不予改正的企业、或虽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但屡犯不改的企业,应当在汕头信用网披露。
第七条征信机构经过核实违法企业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四个时段,确定披露期限。
第八条本标准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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