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区投放第二期出租汽车经营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交通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1-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在市区投放第二期出租汽车经营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发展交通运输,提高市容市貌水平,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件》等有关部门规定,我委拟在市区投放第二期出租汽车经营,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查。对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停止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二、压缩运力。市区投放第二期出租汽车经营由第一期的763辆压缩为603辆,减少160辆。原经营期未届满的,允许经营到期满。

三、统一车容车貌。为美化城市环境,要求更新及新购进车辆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车型(捷达、富康、新款夏利);统一车身颜色(车身为红色,车顶为银色);统一运价表和计费器;统一顶灯;现有未到报废期的出租汽车,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车身颜色(同上);统一运价表和计费器,统一顶灯。

四、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要求企业更新车辆必须符合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标准。

五、第二期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营运资格证每个收费最低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3.2万元;有偿使用费要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茂名市交通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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