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荆州市城区零星私人建房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暂停荆州市城区零星私人建房的通知荆政办发〔2005〕69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集约、节约城市土地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暂停零星私人建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市城区零星私人建房。范围包括东至东方大道(含工业新区规划范围),西至西环路,南至长江,北至铁路线(沙市区)和318国道(荆州区)以及“四线”规划管制要求控制的区域。禁止居民、村民零星进行用于个人居住的私产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禁止以“宅基地”名义出售集体或国有土地建私房。

二、结合村镇建设规划,抓紧编制村居民点规划。荆州区、沙市区政府及荆州开发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旧城改造、城中村治理和旧村改造,抓紧编制村居民点专项规划,确定各项建设规模,划定居民点用地,拟定分期实施计划。村居民点规划布局应相对集中,倡导由区镇统筹,多村(社区)合建大型居民点,不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零星居民点。

三、严格分类管理,切实加强监管。暂停建设期间,规划、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对下列情形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把关:一是位于传统历史街区内的私房,只能按规划要求进行恢复性建设;二是居民、村民现有私房已被依法确定为必须拆除重建的危房,或因自然灾害毁坏必须重建的,只能按规划要求在原址、原规模进行恢复性建设;三是因城市建设或规划要求必须搬迁的居民、村民现有私房,可按规划要求在批准的居民点内建设;四是在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居民点内建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建设。除此之外,任何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私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一书两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应土地和颁发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产证。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拆除建筑物。对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含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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