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6〕186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房改办《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龙政综〔2006〕29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准入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必须按照市政府《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龙政综〔2006〕2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准入条件,不得扩大销售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等有关工作协调会议纪要》(〔2003〕5号)精神,启动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
二、售房对象的申购审批程序
1、龙岩市房改办负责制定《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发放和申购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把关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罗区政府组织实施。
属于单位职工的,由单位统一向申请人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申领《审批表》,由申购对象填写《审批表》。
双方均属无单位的居民,由居民本人向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申领并填写《审批表》。
2、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负责核实、审查评议,并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在公众场所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单位(居委会)签章。《审批表》必须统一报主申购人户口所在居委会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审查评议委员会审查评议,再报乡镇(街道)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审查评议委员会审查评议。
各乡镇(街道)、居委会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审查评议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单位职工、教师、离退休干部、社区居民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组成,负责对申购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查评议。乡镇(街道)对通过审查的申购家庭在公共场所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评议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
3、成立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牵头,市监察局、建设局、房管局、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和区监察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宅办、房改办等部门组成,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申购对象资格条件认定后,在《闽西日报》公示7天,对无异议者给予发放《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在公示过程中有出现举报情况的,由市房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查。
三、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开销售制度
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向社会公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情况的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房管部门审核发给的预售许可证内容及批准文号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号、楼层调节系数、朝向调节系数、杂物间单价及超标准面积市场价。
2、经济适用住房按每批(次)单独进行报名销售,并采取公开摇号按顺序轮候供应的方式选购。本年度未能轮候选房的对象当年拟申购另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到市房改办申报确认;若跨年度的,须重新报名申购。
3、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对象及选房顺序号后,入围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前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选购住房,办理购房手续。逾期未办理购房手续者取消本批(次)购房资格。
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应及时反馈本批(次)销售情况。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和区住宅办负责将确定的分批销售对象的名册汇总,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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