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函〔1996〕300号
颁布日期:1996-10-20失效日期:1998-04-14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的批复

粤府函[1996]300号

省建委、地税局:

粤建房字[1995]157号文件收悉。关于我省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增值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已开征土地增值税,《广东省房地产增值费征收管理规定》(粤府[1993]63号)中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同的部分,停止征收增值费;非住宅租金超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同类房屋租金一倍以上的部分以及公路两旁兴建建筑物的土地,仍按原规定征收土地增值费。

二、同意从1995年8月1日起,已征收房地产增值费的,由地税机关与委托单位联系,将房地产增值费划转为土地增值税。1995年8月1日前已征收的房地产增值费,仍按原规定的用途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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