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6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对教育质量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为加强政府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进学校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搞好我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教育厅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教育部“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工作方针,受教育部的委托,负责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区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协助教育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和负责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完成对各高职高专学校的评估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理论研究;建立评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全国和评估工作的信息;在教育部指导下,组织好本区的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全区评估工作计划、方案、实施情况,并商请区直有关厅局和地级市人民政府解决学校评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各学校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所属学校在计划时间内实现评估建设目标,以保证顺利通过评估;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所属学校的投人,使所属学校达到教育部评估标准。
三、各高等学校作为评估工作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处于核心地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建立书记、校长总负责制。书记、校长是学校迎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建立分管领导和校内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校内自评和专家初评制度;成立校内评估专家督导组,负责检查学校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汇报学校评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评估后,学校要针对评估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
四、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标和任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标和任务是:“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和获博士授予权单位的普通本科院校,应达到优秀等级;已获硕士授予权单位的普通本科院校或已通过教育部教学合格评估的普通本科院校,应达到良好等级;近年来新建普通本科院校应达到合格等级。
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和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高校,应努力达到优秀等级;办学时间较长的高职高专院校,应努力达到良好等级;举办专科层次相对较短的高职高专院校应努力达到合格等级。
五、对于评估获得优秀评估结论的学校和超越任务指标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给予适当的奖励经费,自治区教育厅应在评选各项先进、专业设置、学位工作、招生计划、经费投入、学科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学校也要相应建立教学工作评估的奖惩制度,奖励在学校迎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针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达到评估标准。
七、对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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