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明确房改部门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桂政发[2004]23号文的规定,明确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职能;明确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办法。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协调,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科学的市场调查,制定出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办法,科学地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当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协调。
(三)规范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办法。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编制好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少于当年本地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地总量的20%。
(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招投标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未经招投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六)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应以出售为主。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办法。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改办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价格进行核定,向社会公布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七)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制度。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办法,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制度。做到合理定价、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
(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差价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各市、县、柳铁、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收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差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分级统一管理,经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征地的周转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九)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防止非中低收人家庭套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照自治区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按其已获取的职务职称等级确定其购房面积标准。
二、规范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管理
(十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各市、县要规范集资、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房改办批准,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
(十三)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十四)加强领导。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当地有关部门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消除影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种障碍,切实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十五)统一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房改部门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为加快推进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服务。
(十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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