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统计局地税局工商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房地产业是我区重要支柱产业之一。2005年以来,我区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调控虽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房地产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当前我区房地产发展仍存在区域不够平衡、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土地资源紧缺等问题,必须充分运用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在城市规划编制、用地规划许可、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环节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在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查时,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达到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目标。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抓紧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近期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报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未制定并经批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允许批准各项住房建设。要科学、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项目建设的比例、规模和布局,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6年和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要安排在生活便利、市政设施配套完善的地段上。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南宁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三)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比例。各地要对本地住房结构进行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居民住房户型比例状况和对商品房户型的消费习惯。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调查,结合有关法规政策,积极稳妥地制定本地处理遗留问题的办法,既要做到依法依规、符合中央政策,又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社会稳定。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各地要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南宁市要抓紧做好全市住房状况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省会城市发展需要,研究是否需要调整上述比例,如需调整,应抓紧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后上报建设部审批。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四)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六)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A,。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0A,的规定。
(七)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地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八)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九)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及时编制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执行全区拆迁规模计划指标,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要进一步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落实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化解拆迁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房地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有关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博览会、交易会,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8月底前建立。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要多渠道筹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资金,加大人力、财力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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