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7〕237号
颁布日期:2007-10-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7〕23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七年十月五日

桂林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2007-2010年)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和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为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全区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桂林市住房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城市最低收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2.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真正做到精心组织、公开公正、群众得益、人民满意。

3.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是政府通过住房政策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只有做到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才能提高政府公共住房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必须强化政府在住房方面的公共管理职能,通过政府干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建立多渠道的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才能逐步满足无经济能力改善居住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2007年年底前,在本市五城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市各县必须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要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含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具体目标

(1)2007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含县)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2)2007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含县)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并建立档案;

(3)2007年底前,在本市五城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4)2007年本市1000套、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5)2008年底前,所有县要做到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6)2009-2010年全市(含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7)争取在2010年底前,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屋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积极解决常住我市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形成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具有桂林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及住房现状

据2005年调查数据,我市目前尚有低保家庭26876户,其中:市区(五城区)3413户,各县(十二县)合计23463户。

在低保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有13001户,其中:市区(五城区)2113户,各县(十二县)合计10888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有5902户,其中:市区(五城区)1220户,各县(十二县)合计4682户。

按照低保家庭居住房屋的居住状况统计,全市(含县)有5368户低保户的住房是借住房,有618户是自行搭盖的临时住房;

另外,在市区一些尚不具备商品房开发价值的旧住宅区中,还有1185户居民,至今仍然居住在基础实施不配套、生活条件极其简陋、居住环境相对较差的低矮危破的旧房中。

四、廉租住房建设与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必须立足于本市的实际情况,坚持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一)建设总量。根据《2006-2010年桂林市住房建设规划》,在“十一五”期间,本市廉租住房建设总量约30万平方米。

(二)建设区域指引。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着重在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逐步将琴潭新区、雁山新区作为新增廉租住房建设重点发展地区。在这些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应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建设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套型建筑面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建设年度指引。

1.2007年度开工建设廉租住房6万平方米;

2.2008年度计划建设廉租住房5.95万平方米;

3.2009年度计划建设廉租住房6.54万平方米;

4.2010年度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1.51万平方米。

以上计划,应根据年度廉租住房的实际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五)其它供应方式。在规划期内可根据区域对廉租住房的需求量,进一步通过收购、租赁住房等方式,拓展廉租住房的筹集渠道,增加供应数量。腾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一并列入廉租住房管理体系。

五、租赁住房补贴

根据规划目标,2007年年底前,在本市五城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租赁住房补贴总量。规划期内,市区范围计划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总户数2113户,计划年均资金需求10142400元(2113户×400元/户·月×12个月=10142400元)。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户的补贴标准=10㎡×(经核定的市场单位租赁价格-廉租住房单位租赁价格)×家庭人口数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家庭的补贴标准=(10㎡×家庭人口数-实际住房使用面积)×(经核定的市场单位租赁价格-廉租住房单位租赁价格)

廉租住房单位租赁价格:

房屋建成年代

基本租金标准(元/m²·月)

1998年元月以后

1.95

1990-1997年

1.53

80年代

1.47

70年代

1.34

60年代(含60年代以前)

1.15

附表:1、廉租住房租金楼层差价计算表

经核定的市场单位租赁价格,由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报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六、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一)土地供应总量。廉租住房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根据《2006-2010年桂林市住房建设规划》在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为16公顷。

(二)土地供应布局指引。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空间分布上,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分别在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以及琴潭新区、雁山新区等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进行合理布局。

(三)用地供应年度指引。根据《2006-2010年桂林市住房建设规划》在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各年度计划为:

1.2007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用地5.5公顷;

2.2008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17公顷;

3.2009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49公顷;

4.2010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84公顷。

以上计划,应根据年度廉租住房的实际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四)资金筹措。在规划期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租赁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1.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5.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

七、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在市区一些尚不具备商品房开发价值的旧住宅区中,目前还有1185户居民,至今仍然居住在基础实施不配套、生活条件极其简陋、居住环境相对较差的低矮危破的旧房中。改善旧住宅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应纳入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新生街、正阳路东西巷、芦笛路55号和59号等危旧居民住房片区的整体改造。采取腾迁安置或拆迁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做好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使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引导各用工单位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建设部分符合基本生活条件、安全条件的集体公寓,基本满足农民工的住房需求。

八、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桂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桂林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桂林市房产管理局。

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以及指导各县做好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根据国发〔2007〕24号文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依据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尽快修改、制定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布,要求在2007年年内接受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3.指导和督促各县在2007年年底前,一定完成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4.指导和督促各县在2007年年底前,一定完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5.开展对全市范围(含十二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6.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目标责任状。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可采取普查、抽样调查等形式。在调查范围上,要充分考虑规划期内低收入家庭的变化情况,确保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调查范围。在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的同时要随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

(三)加大城市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力度,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新生街、正阳路东西巷、芦笛路55号和59号等危旧居民住房片区的整体改造。采取腾迁安置或拆迁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做好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使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土地部门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5.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九、规划实施机制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列为对各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

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审核各县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核定、督查督办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计划的要求,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切实把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

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和标准。

规划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好廉租住房的详细规划。

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税务、金融部门要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住房保障工作。

为在全市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县政府要加强对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附表:廉租住房租金楼层差价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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