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7〕238号
颁布日期:2007-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7〕23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七年十月八日

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

(2007-2008年)

为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本年度廉租住房计划。

一、计划目标

通过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基本解决本市城市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

具体目标:

(一)2007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含县)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2007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含县)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并建立档案;

(三)2007年底前,在本市五城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四)2007年本市1000套、6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面开工建设,2008年投入使用;

(五)2008年底前,所有县要做到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六)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纳入全市廉租住房管理体系;

(七)将腾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全市廉租住房管理体系,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无房户的住房困难。

二、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一)住房供应

1.在2007年前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主要解决城市低收入环卫及城管人员的住房困难。

2.在现空置的直管公有住房中,提供50-100套小户型住房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3.廉租住房户型标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根据计划目标,2007年年底前,在本市五城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租赁住房补贴总量:计划期内,市区范围计划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总户数2113户,计划年均资金需求10142400元(2113户×400元/户·月×12个月=10142400元)。

3.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户的补贴标准=10㎡×(经核定的市场单位租赁价格-廉租住房单位租赁价格)×家庭人口数;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家庭的补贴标准=(10㎡×家庭人口数-实际住房使用面积)×(经核定的市场单位租赁价格-廉租住房单位租赁价格)。

廉租住房单位租赁价格:

房屋建成年代

基本租金标准(元/m²·月)

1998年元月以后

1.95

1990-1997年

1.53

80年代

1.47

70年代

1.34

60年代(含60年代以前)

1.15

附表:1、廉租住房租金楼层差价计算表

经核定的市场单位租赁价格,由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报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三、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

(一)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根据《2006-2010年桂林市住房建设规划》在规划期内,2007-2008年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为8.67公顷。具体落实的地块是(附图):

1.平山采石场地块:2.0634公顷;

2.凯风路西侧地块:0.3298公顷;

3.芳华路地块:0.3232公顷;

4.尧山路地块:0.2676公顷;

5.站前路地块:0.2591公顷;

6.中隐路地块:13公顷;

7.南洲桥上梁村地块:40公顷;

8.中山路莲花塘村地块:13公顷;

9.桂磨公路光辉村地块:9.33公顷。

6-9项地块计划在2008年完成征地,作为“十一五”期间廉租住房的配建用地。

(二)资金安排:在计划期内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租赁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1.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5.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具体的资金量:

1.2007年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3000万元(不含城区),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2.2007-2008年市财政年度预算或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租赁住房补贴;

3.2008年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7324万元(含城区),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安排

在市区一些尚不具备商品房开发价值的旧住宅区中,目前还有1185户居民,至今仍然居住在基础实施不配套、生活条件极其简陋、居住环境相对较差的低矮危破的旧房中。改善旧住宅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应纳入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1.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力争在2008年启动新生街、正阳路东西巷、芦笛路55号和59号等危旧居民住房片区的整体改造。采取腾迁安置或拆迁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做好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使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引导各用工单位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建设部分符合基本生活条件、安全条件的集体公寓,基本满足农民工的住房需求。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桂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桂林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桂林市房产管理局。

(二)根据国发〔2007〕24号文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依据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尽快修改、制定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布,要求在2007年年内接受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3.指导和督促各县在2007年年底前,一定完成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4.指导和督促各县在2007年年底前,一定完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5.开展对全市范围(含十二县)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6.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目标责任状。

(三)加大城市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力度,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力争在2008年启动新生街、正阳路东西巷、芦笛路55号和59号等危旧居民住房片区的整体改造。采取腾迁安置或拆迁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做好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使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土地部门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5.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附表:廉租住房租金楼层差价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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