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5〕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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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市发〔2014〕16号),将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生态城市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2.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3.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管,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4.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职能,加快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5.强化物业服务管理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职能。
(三)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管理审批工作;指导和协调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工作。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
(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施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工作。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调查与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建设工作。
(七)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智慧城市、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学术社团工作。
(八)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拟订适合全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十一)承担全市房屋交易管理的工作。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管理住房信息系统,指导检查房屋个人信息联网、房产个人信息查询、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涉外房产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房屋防汛工作。
(十四)承担本市房屋租赁和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经营)与维修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的经营管理。
(十五)承担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牵头拟订城市维护费、大配套费的使用计划、报批、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建设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收取、监管和拨付;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十七)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十九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对外联络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委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编写大事记、建设年鉴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执业资格认定、注册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及委党组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及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训教育、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负责委系统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综合统计分析;参与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信访、复查复核;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咨询、初审、收费、制发文(证)件工作;负责指导县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牵头拟订住宅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办法;监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委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建设、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及复查复核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
负责制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和市政建设配套费计划,并对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年度预决算工作;负责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管、核算;负责委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综合汇总和分析工作,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六)技术科
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的执业监督管理和诚信管理;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标准规范的宣贯与实施;指导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协调建设系统的有关技术业务工作。
(七)科技信息科
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的研究;负责行业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与管理;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广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活动;负责建筑节能和能耗统计工作;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智慧城市等专项工作;负责大型公共建筑和20万以上住宅小区的能耗核准事项;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试点项目;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和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八)建筑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行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造价、建筑业劳保等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筑业劳务工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
拟订建筑业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行使监督查处权利,强化监督管理。
(十)村镇建设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县城、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的管理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村镇建设市级以上试点的选点、督促、检查及指导村镇试点工作;承担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初审、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核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城乡风貌改造和古村落保护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各县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
负责委主管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自治区、桂林市统筹推进的住宅和建筑方面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和追踪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检查督促工作,会同或配合市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年度重点工程、市政建设计划和工程实施计划;协调检查督促重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协调、监督市重点工程的招标、监理、验收、结算工作;指导县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库及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科
负责国家、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我市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本级保障房中长期建设专项规划、拟订并下达全市保障房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督促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十三)房产开发经营监管科
负责国家、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我市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全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管;负责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工作,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施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整理、分析工作,制定房地产分类调控措施;牵头开展房产相关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联系市房地产协会工作。
(十四)房屋交易监管科
负责国家房屋交易与权属管理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房屋个人信息联网、房产个人信息查询工作;负责房屋测绘成果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涉外房产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中介(包括房产咨询、房产评估、房屋经纪)行业、房屋测绘行业及执(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和行业诚信建设工作;联系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监管科
负责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管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指导检查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联系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
(十六)房产管理科
负责国家、自治区房屋租赁管理、公共租赁房管理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的推广和监管工作;指导检查公共租赁房的管理、维修等工作;对委管公房资金和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房屋安全监管科(房屋防汛办公室)
负责国家、自治区房屋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室内装修、白蚁防治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我市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加固排险;组织开展城镇危旧房屋普查统计工作;负责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房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推广绿色环保装修;指导检查房屋白蚁防治的安全用药和推广工作;负责委安委办日常工作;联系市装饰装修协会工作。
(十八)房屋征收拆迁监管科
负责国家、自治区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我市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房屋征收拆迁年度计划;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和重大项目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和协调县区房屋征收拆迁的有关工作。
(十九)市政工程管理科
负责市政工程、市政设施新建工程项目施工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含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城维费计划、大配套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绩效管理与考评工作。
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挂牌机构领导职数1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两单位隶属关系调整后,其机构性质、机构级别、经费管理形式、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均维持不变。
(二)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分工:市城管委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处置的监管及处罚,牵头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住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场地围墙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及工作职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整合及明确工作职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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