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桂林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整改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桂林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整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2007〕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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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2007〕6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桂林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整改工作的通知
灵川县人民政府,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预检组于2007年7月14日至17日对我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进行了预检,根据自治区预检组在2007年7月17日预检情况反馈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顺利通过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城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的认识,针对自治区预检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加快整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整改各项工作。
二、各城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桂林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工作方案》以及《整改任务表》(附后)的要求,对本部门创城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查缺补漏,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层层落实,限期完成整改,确保桂林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各项指标在国家检查前达标。
三、五城区政府要组织人员尽快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要求在本区域明显处设置固定宣传牌、广告牌,悬挂宣传标语等,把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宣传与社区文化结合起来,扩大宣传面,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按照宣传工作方案尽快进行相关报道。
四、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创建活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各城区、各有关单位务必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重点倾斜,大力支持,确保按照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能顺利实施。
五、加强督查工作。督查组要根据自治区预检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及整改任务分解表的要求,不定期进行督查,对整改及时并有成效的单位要及时表扬,对存在问题不进行限期整改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创建工作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附件:桂林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整改任务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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