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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土地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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