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驻郑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驻郑省直单位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现结合省直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省直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积极稳妥,平稳过渡。
二、实施范围和发放对象
驻郑市区范围内省直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未租、购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郑州以外的其他省直单位参照当地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执行。
根据国发〔1998〕23号文件,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限,具体分为“无房老职工”、“未达标老职工”和“新职工”。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购公有住房的职工,简称为“无房老职工”。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租、购公有住房,但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简称为“未达标老职工”。(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职工”。
三、分配形式
(一)对1998年底前已离退休或工龄已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和1998年底前已离退休或在职的“未达标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二)对1998年底前工龄未满25年的“无房老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
(三)对“新职工”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
四、分配标准
根据职工的现任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
(一)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5个房改文件的通知》(郑政〔1994〕4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
(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年限为30年。
(三)“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上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加上单位为职工个人发放30年的住房货币补贴,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原则,确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比例。
(四)补贴标准。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两部分组成。
1.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按上年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不足部分,确定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根据国发〔1998〕23号文件精神,住房货币补贴应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职工利益和文件下发时间的差异,测算时仍按1998年度职均工资标准。1999-2003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为519元。2.年工龄补贴标准。对“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给予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确定。1999—2003年度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元。
3.“新职工”1999—2003年度月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3%。
(五)职级系数。根据职工现任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及任现职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职级系数,用不同的职级系数进行合理调节(详见附表)。
五、计算办法
(一)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住房价格补贴标准×职级系数+年工龄补贴标准×建立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已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
1.对1998年(含)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应得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额÷30)×1998年(含)以前的工龄
2.对1999年(含)以后的剩余工作年限,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按月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30年减1998年(含)以前的工龄。
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一次性货币补贴额÷(30×12)
(三)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
新职工按月住房货币补贴额=参加工作次月的工资总额×13%
六、核定与发放
(一)住房货币补贴由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统一申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二)一次性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按月补贴随工资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七、资金来源
(一)党政机关、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可以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预算。
(二)财政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资金中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货币补贴,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自筹的住房建设资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进入成本。
(四)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继续按成本价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出售现有公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维修基金外,全部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八、有关事宜
(一)省直单位不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职务或技术等级变动,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的面积调整,一律实行货币补贴办法。其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要重新核定,在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
(二)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情况分年度适时调整。
(三)凡已参加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不是个人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不得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不得再按成本价或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时,必须按市场租金计租。
(四)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要在本意见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
1.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企业,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直接进入新体制。
2.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3.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方案自选,量力而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4.对特困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暂缓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住房困难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采取集资、合作方式建房,土地作为单位补偿,职工负担全部建设费用。
九、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转变职工住房观念。按照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明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公房转租牟取暴利等行为。
(三)各单位制订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前,必须对职工家庭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规定核定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制定分配方案,并张榜公布,报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施行。
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四)对未按照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央驻郑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河南省省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职级系数
各级职务人员
被聘专业
技术人员
技术工人
职级
系数办事员初级工1科员技术员中级工1.06副科初级3年(含)以上高级工3年(含)以上1.11正科初级8年(含)以上高级工8年(含)以上1.16副处中级5年(含)以上技师5年(含)以上1.18正处中级8年(含)以上技师8年(含)以上1.23副厅副高级5年(含)以上高级技师5年(含)以上1.25正厅副高级5年(含)以上1.3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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