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关于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关于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关于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11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关于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根本解决小火电机组普遍存在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规模效益差等突出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小火电机组的现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小火电机组的发展在一定时期为缓解我省电力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火力发电技术水平的提升,小火电机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污染物排放量大,空气污染严重;能耗高,资源浪费严重;规模效益差;部分机组超期服役,长期高强度超负荷运行,安全隐患多;占用了大容量、高参数机组的发展空间,不利于改善我省电力工业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关停小火电是从我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出发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我省电力工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停范围及时间要求
小火电是指5万千瓦级及以下常规燃煤小火电机组。从2005年至2007年,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全部将小火电机组关停。具体步骤是:2005年关停单机容量0.6万千瓦以下和服役期满20年的常规燃煤机组;2006年关停单机1.2万千瓦和2.5万千瓦常规燃煤机组;2007年关停5万千瓦级常规燃煤机组。
各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及进度要严格按本文附件执行。对未列入名单但属于关停范围的小火电机组,也要纳入关停范围,按计划关停。
凡是以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名义,实际为凝汽式发电燃煤小火电机组,应按上述办法和要求关停;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按程序报批、单机容量5万千瓦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限予以关停。未按程序报批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下发后改制为中外合作、合资、外方独资电厂中的小火电机组,按上述规定时限关停。
三、关停措施
未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在建5万千瓦级及以下常规燃煤小火电机组,要立即停止建设。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但没有开工建设的小火电机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按规定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要改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热电联产或综合利用机组。今后,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和中型以上城市发展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热电联产机组,一律不予审批。
严格执行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保法规,对于环保达标排放的小火电机组,按计划关停。凡排放不达标的小火电机组,2005年上半年之前予以关停。
对于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企业不得供应煤炭,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对于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私自对外转供电或解网运行。关停后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常规燃煤小火电机组凡是能够进行技术改造的,要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或煤矸石、城市垃圾、秸杆等综合利用机组。实行新建大容量、高参数机组审批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制度,对未按规定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市,限制其大机组的审批和建设,环保部门核减其区域内的排污指标。
四、妥善解决关停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保证当地电力正常供应
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认真做好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被关停小火电企业的债权债务,可按照企业破产或改制对待。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改造小火电企业。被关停小火电企业的职工,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安置。企业自备电厂的职工,由企业内部妥善安置,与本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地方公用电厂的职工,经过培训,安置到当地其他电力企业工作,或优先安置到新建企业,享受所在企业职工一切待遇,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退休或提前退休,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要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研究制定小火电机组关停地区和企业用电方案,确保当地电力正常供应。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关停工作目标实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各项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负总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具体监督实施,要将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目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全面落实本辖区内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监督协调工作,对关停不力及未按要求关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的环保、能源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金融政策规定,采取措施,迫其关停,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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