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燃气钢瓶产权改革实施方案
河源市燃气钢瓶产权改革实施方案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府办〔200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燃气钢瓶产权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河源市燃气钢瓶产权改革实施方案
为搞好我市燃气钢瓶(下称气瓶)产权改革工作,规范我市瓶装燃气的充装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通过实行气瓶产权改革,建立以燃气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实现燃气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燃气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质量、安全、使用、检测、维护和更新全面负责的气瓶长效安全监管机制。提高气瓶检验率,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改革范围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气瓶。
三、实施办法
(一)有瓶户气瓶产权转移方式。用户自有气瓶按出厂年限折价将产权转移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充装单位,气瓶折价的金额作为用户使用充装单位气瓶的押金,并与充装单位签订协议,办理气瓶产权转移和气瓶使用手续。气瓶产权一经转移,原产权所有者不再承担气瓶检测、维护、折旧、更新与使用的费用。充装单位对气瓶质量、安全、使用、检测、维护、更新全面负责,并长期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气瓶给用户使用。YSP–15型气瓶产权转移折价的指导价(时间以周年计):1年内(含1年,下同)的折价95元,1至2年的折价90元,2至3年的折价84元,3至4年的折价78元,4至5年的折价72元,5至6年的折价66元,6至7年的折价60元,7至8年的折价54元,8至9年的折价48元,9至10年的折价42元,10至11年的折价36元,11至12年的折价30元。
(二)无瓶户使用气瓶方式。用户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气瓶,用户需缴纳气瓶使用押金,签订协议,办理使用手续。充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同上款。
(三)用户可自由退户。退户时用户应归还气瓶给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必须如数退还用户用瓶的押金,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吞和拒付用户的气瓶使用押金。
(四)建立气瓶档案和用户档案。燃气充装单位应配备计算机及必要的计算机软件对自有产权气瓶和用户进行建档登记。气瓶档案内容至少包括:《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的内容、气瓶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及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用户档案内容至少包括:用户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使用气瓶的型号及数量、押金数额、气瓶使用协议书编号等。
(五)完善气瓶标志和标识。1.燃气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必须涂敷燃气充装单位标志(或名称),打上燃气充装单位的钢印标识和气瓶编号,粘贴气瓶警示标签。2.气瓶充装后必须粘贴充装标签。
(六)做好充装记录。充装记录必须包括充装前后、充装过程检查内容,其记录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气瓶产权改革工作要求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燃气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不得为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气瓶充气,不得为超期未检和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充气,不得为标识不全或不清晰的气瓶充气,不得为更改过充装单位钢印标识和编号的气瓶充气。
(三)对已打印在气瓶上的充装单位钢印标识和涂敷的标志,其它充装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
(四)燃气充装单位的送瓶工、充装操作人员应统一着装,衣服上应印有燃气充装单位的名称或标记,自觉接受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五)燃气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燃气销售政府指导价,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管理和监督,并实行明码标价。
(六)燃气充装单位收取用户的押金必须在固定的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气瓶产权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自2004年5月1日起,各燃气充装单位每月1日前应向当地质监局上报《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气瓶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气瓶产权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气瓶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区域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的气瓶产权改革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钢瓶产权改革的通告》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到位。
(三)市质监局于5月下旬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燃气充装单位的气瓶产权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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