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贺州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办法》、《贺州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实施中期评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贺州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办法》、《贺州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实施中期评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贺州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办法》、《贺州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3〕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贺州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办法》、《贺州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贺州市“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3〕81号)要求,为推进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贺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对深入实施“工业立贺、富民强市”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产业体系等做出了重大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市“十二五”规划实施已进入中期阶段,及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全面评估规划实施成效,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根据全国及全区发展环境的变化提出进一步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市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实施“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要坚持“公正客观、科学规范、全面系统、重点突出”的原则,推动我市“十二五”中期评估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二、评估对象
重点对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完成。县(区、管理区)“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选取试点县(区、管理区)进行。
三、评估方法
(一)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对“十二五”规划纲要主题主线的落实情况、主要指标的实现情况、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等进行全面系统评估;对“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进行全方位评估,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反映规划实施成效。
(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尽可能采取定量评价,采用可量化指标,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评价方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形成量化评估结果,客观反映全市及各部门重点专项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
(三)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政府相关部门自行评估的同时,根据我市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定向委托、邀请招标等形式选择研究咨询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
四、评估重点
(一)围绕规划的发展定位和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分析全市科学发展、赶超跨越取得的基本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围绕规划的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分析各项指标的实现进度、一些指标进展不够理想的原因、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以及综合各项指标的进度评价和对策建议等。
(三)围绕规划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分析我市基础设施、循环工业、新型城镇化、现代服务业、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教育人才、文化发展、公共服务、开放合作、体制改革、社会和谐、民主法制等方面的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为完成任务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四)围绕规划的重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分析列入“十二五”规划项目库的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包括项目开竣工、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客观评估项目实施效果,综合判断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对策建议。
(五)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重点分析国内外环境变化对“十二五”中后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结合规划实施的进展,提出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五、组织方式
我市“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相关机构协助,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一)市直部门
1.各部门要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贺政发〔2011〕37号)要求,对各自负责的领域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汇编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2.各项“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的牵头部门要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形成专题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汇编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3.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贺州调查队提供“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各项重点专项规划涉及的目标指标中期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经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5.市人民政府及时召开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动员大会,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业务培训。
(二)试点县(区、管理区)
我市将抽取八步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等两个县区进行“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评估办法参照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评估办法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市内外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提交独立的分析评估报告,进行比较分析。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试点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县区发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安排人力和专项经费,确保评估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客观真实反映规划实施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明确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主要目标的实现情况;二是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的完成情况;三是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落实《纲要》分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四是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建议,并对编制“十三五”规划提出建议。
(四)统一数据采用时间。中期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时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五)明确进度要求。
1.各部门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7月1日前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2.各试点县区、责任部门于7月10日前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分工内容的评估工作和各项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初稿,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3.市发展改革委于7月20日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规划刚要评估报告初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7月30日前形成全市中期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一式五份,并附光盘)。
4.市发展改革委8月底前形成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贺州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及牵头单位
附件
贺州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及牵头单位
序号
“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名称
责任单位
1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
市工信委
2
贺州市“十二五”水电产业循环经济规划
市水电局
3
贺州市林业产业循环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
市林业局
4
贺州市公路水路“十二五”交通发展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
5
贺州市城市建设和功能布局调整“十二五”规划
市住建委
6
贺州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市旅游局
7
贺州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果办)
8
贺州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市环保局
9
贺州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
10
贺州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
市卫生局
贺州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办法
根据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要求,为保证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报告提纲
(一)《纲要》颁布以来采取的重大举措
1.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建立健全《纲要》实施机制
(1)通过专项规划落实《纲要》目标任务
(2)通过年度计划落实《纲要》目标任务
(3)通过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落实《纲要》重大项目
(二)《纲要》目标指标实施进展情况评估
1.目标指标进展情况
(1)围绕《纲要》提出的32个主要指标,对照2015年的目标值,评价各项指标的进展,形成主要指标进展情况表。
(2)按照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对我市《纲要》主要指标的进展进行综合评分。
2.指标进度分析评价
分析32项具体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3类。达到或超过进度目标值的指标为完成,未达到进度目标值但相差10%以内的指标为基本完成,未完成进度目标值且相差10%以上的指标为未完成)。
(1)按经济发展、科技教育、资源环境、人民生活四类分析。
(2)按预期性、约束性两类属性分析。
(三)《纲要》重大任务具体落实情况评估
围绕《纲要》提出的定位目标和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文化发展、生态文明、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战略任务,主要从11个方面进行评估。
1.定位目标。主要评估围绕深入实施“工业立贺、富民强市”战略,打造“广西新兴工业城市、桂粤湘区域性交通枢纽、华南生态旅游名城、全国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的重大战略任务,推动科学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2.项目投资。围绕“项目带动、投资拉动、循环经济引领”主要评估“十二五”以来全市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成效。
3.基础设施。主要评估综合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4.产业体系。主要评估电力、林产、矿业、电子信息、新材料五大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以及循环产业链打造,医药、食品两大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现代服务业培育情况。评估“三化”带动下三次产业转型升级情况。
5.城乡建设。主要评估城镇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6.生态文明。主要评估森林城市创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7.社会事业。主要评估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人口、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8.文化发展。主要评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9.改革开放。主要评估深化体制改革和推进区域合作等方面基本成效
10.社会管理。主要评估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应急建设、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四)《纲要》重大项目具体推进情况评估
围绕《纲要》提出的重大项目目录和全市“十二五”项目库进行分析评估。
1.项目工作推进情况。主要评估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机制,项目开竣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到位等情况。
2.项目建设成效。主要评估项目建设所取得的效果。
(五)《纲要》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
1.定位目标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主要指标实现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重点任务具体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重大项目推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六)全市“十二五”中后期发展形势研判以及与“十三五”前期谋划的对接
1.全国全区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基本判断。
2.“十二五”后期我市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分析。
3.与“十三五”前期谋划的对接
(七)进一步推进《纲要》实施的建议
二、评估办法
(一)自我评估
我市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二)自治区测评
1.测评办法
自治区参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制定《各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对各市进行评分排序。
2.测评内容
一是指标进展。主要测评自治区分解我市的16个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我市《纲要》部分主要指标完成进度,权重50分。
二是重大任务落实。主要测评《纲要》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度计划的分解、保障措施的落实等,权重20分。
三是重大项目实施。主要测评《纲要》提出的重大项目和“十二五”项目库推进工作和成效等,权重30分。
三、时间进度
1.7月10日前,各责任部门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分工内容的评估工作和各项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初稿,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2.7月2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全市“十二五”规划刚要评估报告初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3.7月30日前,完成全市自我评估,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4.8月下旬-9月中旬,根据市人大会议安排,提交全市中期评估报告给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抓好“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按时按质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同时,为保障自治区测评工作的需要,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纲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分解、保障措施的落实、重大项目实施等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等。
附件: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
附件
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
一、主要评估指标
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属性
权重
责任部门
经济发展
1.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速/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速
预期性
20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2.工业增加值比重(%)
预期性
10
市工信委
市统计局
3.城镇化率(%)
预期性
10
市住建委
市统计局
科技教育
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约束性
6
市教育局
市统计局
5.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预期性
4
市统计局
资源环境
6.耕地保有量(万亩)
约束性
4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市统计局
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吨/万元)
约束性
2
市工信委
市统计局
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约束性
6
市工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约束性
4
市工信委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10.化学需氧量排放减少(%)
约束性
2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11.二氧化硫排放减少(%)
约束性
2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资源环境
12.氨氮排放减少(%)
约束性
2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13.氮氧化物排放减少(%)
约束性
2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14.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
2
市林业局
市统计局
15.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约束性
4
市林业局
市统计局
人民生活
16.全市总人口(万人)
约束性
5
市人口计生委
市统计局
17.城镇登记失业率(%)
预期性
3
市人社局
市统计局
18.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万人)
约束性
3
市人社局
市统计局
19.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
约束性
6
市人社局
市卫生局
市统计局
20.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万套)
约束性
3
市房产局
市统计局
(1)评估单项指标进展情况,每项满分100分;
(2)根据单项指标得分和权重,加权平均求和计算得到指标综合评估得分,满分100分。
(3)最终评估分数=综合评估得分×50%(50%是指标进展情况权重)。
二、评估指标计算办法
(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速(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当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比值,是反映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情况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速度两同步以及经济增长速度,分值分别为80分和20分。两同步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通过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按城乡人口比例进行加权求和,得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然后与经济增长速度进行比较,得出各地区的分值。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城镇人口/总人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农村人口/总人口)]/人均国内(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其中增长速度均按可比价格计算)该子项指标分值≥0.9时,即视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实现同步,得分为80分;当指标分值<0.9时,视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没有实现同步,得分=指标分值/0.9×80。经济增长速度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经济增长速度为预期性指标,各地区实际增长速度达到9.5%(全区“十二五”目标值的95%),即可得满分20分;增长速度<9.5%时,得分=地区生产总值增速/9.5%×20。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二)工业增加值比重(责任部门:市工信委、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当年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评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优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地区工业增加值占比变化量、地区工业增加值变化量、地区工业增加值增速。将地区上述3个子项指标分别进行排序,完成较好的排名在前,完成较差的排名在后,将子项指标排序的序号加总,经过标准化处理,形成初步得分。计算公式:初步得分=100-(地区工业增加值占比变化量排名序号+地区工业增加值变化量排名序号+地区工业增加值增速排名序号)。然后根据工业发展推进情况,给出满分为10分的调整得分。具体包括:一是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工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二是是否制定出台了本地区“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三是是否制定出台了本地区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3项工作分值分别为3分、3分、4分,“是”不加分,“否”减去相应分值。
3.评估结果。加总初步得分和调整得分。
(三)城镇化率(责任部门:市住建委、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城镇化发展速度和质量的总体情况,是衡量经济发展、城乡结构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城镇化率和农民工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城镇化率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地区城镇化率现状和进展情况,以地区现状城镇化率为基础得分,同时将地区城镇化率增幅与当年城镇化率增长最快地区的增幅进行比较计算相对得分,加总得出子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得分=[城镇化率+(100%-城镇化率)×(城镇化率增加幅度/全区城镇化率最大增加幅度)]×60。农民工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对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和培训补贴方面,制定出台文件、明确制度政策安排并切实有效落实的地区,给予积极评估,否则给予消极评估,总分为40分。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四)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初中毕业班在校学生数与当年小学入学人数的比值,是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完成情况的核心指标。
2.评估方法。将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作为全区性评估指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当年全区计划目标得满分,未达到时,得分按该地区实际达到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例进行折算。用直接影响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的义务教育辍学率和义务教育阶段外市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2个子项指标作为市级评估指标。义务教育辍学率指过去一年因转学、休学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变化数占上年在校生人数的比例;义务教育阶段外市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指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外市随迁子女人数占在校生人数的比率。义务教育辍学率子项指标满分为100分,年度义务教育辍学率≤0.6%的得100分,>0.6%且≤1%的在75分到99分之间插值计算,>1%且≤2%的在30分与74分之间插值计算,>2%的不得分。义务教育阶段外市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作为10分的附加分,比例最高的地区得10分,最低的地区得0分,其余地区在0分到10分之间按比例插值计算得分。计算公式:(义务教育辍学率得分+义务教育阶段外市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得分)×全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得分/100。
3.评估结果。按评估指标计算公式计算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同期国内(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是反映R&D活动规模和强度、体现科技创新投入的国际通用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4个子项指标,分别是地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R&D经费增速、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简称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分值分别为70分、10分、10分、10分。对地区R&D占GDP比重子项指标的评估,根据地区完成目标情况按比例计算得分,完成目标得70分(超过70分按70分计)。地区R&D经费支出增速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R&D经费年均增速与国家“十二五”年均预期增速(16%)相比、与其自身“十一五”年均增速相比的快慢程度,各占5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的R&D经费支出年均增速/全区“十二五”期间年均预期增速)×5+(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的年均增速/该地区“十一五”年均增速)×5(超过10分按10分计)。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本级财政对科技的支持力度与其“十一五”期间相比的增长情况,增长幅度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得满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的均值/(该地区“十一五”比重均值+全区2010年至当年比重均值与“十一五”比重均值之差)×10(超过10分按10分计)。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企业R&D活动经费投入强度与该地区企业2010年R&D经费投入强度相比的增长情况,增长幅度达到全区企业平均增幅得满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该地区2010年比重+当年全区比重与2010年比重之差)×10(超过10分按10分计)。
3.评估结果。加总4个子项指标得分。
(六)耕地保有量(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必须确保的耕地面积,是反映基本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的关键指标。
2.评估方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结果,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下达各地区的“十二五”耕地保有量指标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调查结果≥下达指标的,得100分;调查结果<下达指标的,得0分。
(七)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责任部门:市工信委、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工业按新水取用量计的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工业用水效率提高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对各地区分别确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度目标,年度实际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地区得100分,未达到目标值的得分按比例进行折算(指标年度实际下降幅度/指标年度下降目标值×100)。
3.评估结果。按评估方法计算得分。
(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与基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相比的降低幅度,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指标,也是反映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分值分别为40和60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以各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低于进度目标70%以下的得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9个方面。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九)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责任部门:市工信委、环保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基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的降低幅度,是反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效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完成、任务与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分值分别为50分、25分、25分。目标完成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分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各25分,分别以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目标和“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为基准。因工业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碳汇计算复杂,因此,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只核算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其年度目标和进度目标的完成率并乘权重计分,其中进度目标每超出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年度下降目标为各地区确定并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数值;累计进度目标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按每年下降幅度均等计算得到。任务与措施子项指标为定量与定性结合评估指标。其中,调整产业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为定量评估,各4分,以同步实施的约束性或预期性指标评估结果乘权重计分。低碳试点示范建设为定性评估,共9分,在低碳城市、低碳产业试验园区和低碳社区建设工作中,凡制定规划或实施方案,实施跟踪评估并完成年度任务的,各得3分。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具体评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评估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4项工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项满分3分,凡将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纳入地区“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跟踪分析执行情况的,每项各得1分;排放核算与评估制度建设项满分9分,其中按要求定期编制并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得3分,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年度评估、开展自评估并及时提交报告的,每项各得2分;资金保障项满分9分,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制定支持低碳试点示范的财税、金融政策的,每项各得3分;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项满分4分,凡建立领导小组及部门分工机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机构低碳示范活动、广泛宣传绿色低碳理念的,每项各得1分。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十)化学需氧量排放减少(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报告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与基期相比的降低幅度。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是反映水污染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
2.评估方法。化学需氧量减排年度累计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得100分,未完成得0分。
3.评估结果。按实际得分计算。
(十一)二氧化硫排放减少(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报告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基期相比的降低幅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是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
2.评估方法。二氧化硫排年度累计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得100分,未完成得0分。
3.评估结果。按实际得分计算。
(十二)氨氮排放减少(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报告期氨氮的排放总量与基期相比的降低幅度。氨氮排放量减少是反映水污染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
2.评估方法。氨氮减排年度累计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得100分,未完成得0分。
3.评估结果。按实际得分计算。
(十三)氮氧化物排放减少(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报告期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基期相比的降低幅度。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是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
2.评估方法。氮氧化物减排年度累计目标完成情况,完成得100分,未完成得0分。
3.评估结果。按实际得分计算。
(十四)森林覆盖率(责任部门:市林业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森林的发育生长情况,是衡量生态环境质量、增加森林碳汇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森林覆盖率分为森林面积增加和造林任务完成两项,各占50分。森林面积增加是要求数值提高的正指标,按完成数占“十二五”规划目标数的比例计算得分;公式为:森林覆盖率累计提高点数/(规划要求提高点数×50%)。造林任务完成以年度计划数为评估依据,结合上报完成数据和抽查核实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上述指标超额完成按满分计。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十五)森林蓄积量(责任部门:市林业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森林的发育生长情况,是衡量生态环境质量、增加森林碳汇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资源管护情况,分值分别为80和20分。森林蓄积增长是要求数值提高的正指标,按完成数占“十二五”规划目标数的比例计算得分;公式为:森林蓄积量累计增加量/(规划要求提高量×50%),超额完成按满分计。森林资源管护情况为定性评估指标。包括林地保护、采伐管理、森林防护、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4个方面。其中,林地保护占8分,重点考虑非法占地和毁林开垦两个方面,各占4分;采伐管理占4分,主要考虑森林乱砍滥伐情况;森林防护占4分,重点考虑森林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占4分,根据重大非法占地案件、重大毁林开垦案件、重大乱砍滥伐案件、重大森林灾害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和年度监测情况进行评定。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十六)总人口(责任部门:市人口计生委、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总人口数量,是反映人口数量增长情况的基本指标。
2.评估办法。定量评估人口自然增长率。根据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人口发展规划提出的五年增长控制目标,分解提出分年度人口自然增长控制目标,报经发展改革委衔接确认后,以正式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作为年度评估标准。依据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实际数据,对地区年度目标进行评估,达标的得100分,未达标的得0分。
3.评估结果。根据指标结果计算得分。
(十七)城镇登记失业率(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值,是反映城镇失业情况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5分、15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包括与全区和与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比较两个方面,分值分别为50分、10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以内的,得50分;超过全区计划目标的,按[(本地实际登记失业率-全区计划登记失业率)/全区计划登记失业率×50]公式计算扣分(最高扣50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以内得10分;超过本地计划目标,按[(本地实际登记失业率-本地计划登记失业率)/本地计划登记失业率×10]公式计算扣分(最高扣10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10个方面。包括:政府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积极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地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协调就业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城镇新增就业、享受就业政策和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统计报表,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制定年度宣传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市、县各级财政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3个方面。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情况;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情况;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十八)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统计局)
由2个子项指标组成,分别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和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分值分别为50分、50分。
1.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1)指标定义。指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反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情况的主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分参保人数扩面情况及基金征缴情况2个方面,分值分别为30分和30分。完成或超过本地参保人数扩面年度计划得30分;未完成计划的,按[(本年末实际参保人数-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本年末计划参保人数-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30]公式计算得分。各地参保人数计划目标根据全国参保人数计划目标,考虑各地扩面资源、近年工作实际及参保人数增长等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确定。完成或超过本地基金征缴年度计划得30分;未完成计划的,按[本年实际征缴收入/本年计划征缴收入×30]公式计算得分。各地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全区和各地基金征缴收入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确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8个方面。包括:当期做到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级统筹达标;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及时到位;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基金运行管理未发生违规违法事项;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制定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及经办规程,按规程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参保人员、基金征缴等数据,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4个方面。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情况;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情况;信息网络建设情况;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情况。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2.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评估办法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
(十九)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1.指标定义。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占年度总人口的比重,是反映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障情况的关键指标。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责任部门:市人社局、统计局)
(1)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增量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标相应部分相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8个方面。包括: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及时到位;统筹区域内基金平衡,建立基金反欺诈工作机制,维护基金安全,基金运行管理未发生违规违法事项;全部统筹区域实现统筹区域内各保障项目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实现市(区、县)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按规程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参保人员、基金征缴等数据,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
(2)评估方法。与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责任部门:市卫生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地区实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占地区应参合人数的比例。其中,地区应参合人数指农村户籍人口数减去参加城镇医保的农村人口数,再加上参加新农合的城镇人口数。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指标完成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指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参合率达到或超过95%的地区得60分;参合率不足9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60分为止。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3个方面。包括:农村个人缴费情况,分值10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政策标准的,得10分;低于国家政策标准的,不得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分值20分,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不低于国家政策标准且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新农合规范管理情况,分值10分,建立与县级联通的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及时结报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二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市房管局、统计局)
1.指标定义。指通过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套(户)数,是反映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关键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指标。完成任务(开工率大于等于100%)的,得100分;未完成的,得分为(100×实际开工率)。其中:开工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实际开工套(户)数/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开工套(户)数。
3.评估结果。按评估方法计算得分。
贺州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办法
根据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要求,为保证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一)规划颁布后采取的重大举措
1.规划实施机制是否健全
(1)是否制定了规划实施工作方案
(2)年度计划是否落实了规划目标任务
2.采取了哪些重大措施保障规划实施
(二)规划目标指标实施进展情况评估
重点分析评估规划提出的目标指标的实现进度,综合评价各项指标的进展情况,完成5年目标的趋势判断。
(三)规划重大任务具体落实情况评估
重点分析评估规划提出的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为完成任务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四)规划重大项目具体推进情况评估
重点分析评估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包括项目开竣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等情况,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
(五)规划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
主要从规划提出的目标指标、重大任务、重大项目的落实,以及规划实施中,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六)进一步推进规划实施的建议
针对规划目标中期实现程度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具体措施建议
二、评估办法
(一)自我评估
各牵头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参考提纲,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二)综合测评
市发展改革委在各专项规划自我评估基础上,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对各专项规划进行综合测评,形成综合测评分,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评出各专项规划实施的综合等级。
1.测评内容:一是指标进展。主要测评规划指标完成进度,权重40分。二是重大项目实施。主要测评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和“十二五”项目库推进工作和成效等,权重30分。三是重大任务落实。主要测评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度计划的分解、保障措施的落实等,权重30分。
2.测评等级
优秀等级:综合测评分85分以上。
良好等级:综合测评分70—84分。
一般等级:综合测评分60—69分。
较差等级:综合测评分60分以下。
三、时间进度
(一)7月10日前,各牵头单位完成自我评估,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给市发展改革委。
(二)7月3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对各专项规划的综合测评,形成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实施综合测评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抓好重点专项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按时按质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同时,为保障各专项规划综合测评工作的需要,各牵头单位要提供规划主要指标完成进度测算说明、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重大决策和重大任务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报告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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