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对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应明确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制订物业管理总体方案,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出具《物业管理方案认定书》,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方案认定书》的要求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小区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物业管理的需要。

拥有共用设备、设施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中的相关行业管理工作,但不得干预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依法应由自己管理、维修、服务区域的相应责任转嫁给物业管理企业。

四、上级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五、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2.审查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方案,检查、督促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接管工作;

3.负责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日常性工作;

4.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5.代管市区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6.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的考评工作。

(二)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机构

1.制定本辖区推行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

2.及时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接受并处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3.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和核检;

4.积极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5.审核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三)街道办事处

1.协助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2.指导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3.组织人员管理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住宅组团及物业管理瘫痪的小区,维持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4.召集和主持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所辖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四)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的物业管理工作,共同做好小区的管理。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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